王妍柳、孟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农业银行转账【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8
【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31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菲菲左志萍陈伟
【审理法官】尹菲菲左志萍陈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妍柳;孟志辉
【当事人】王妍柳孟志辉
【当事人-个人】王妍柳孟志辉
【代理律师/律所】李萍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萍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萍
【代理律所】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妍柳
【被告】孟志辉
【本院观点】王妍柳提交的证据中,1.孟志辉对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3日双方之间聊天截屏无异议,对该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2.孟志辉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亦
予确认,对王妍柳所持双方前期未对款项性质进行明确的证明目的亦予确认;3.孟志辉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予确认,证明目的需根据证据内容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4.孟志辉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亦予确认,对王妍柳所持双方未明确90000元转账性质的证明目的亦予确认;5.孟志辉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予以确认,证明目的需根据证据内容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6.该段通话录音中王妍柳与孟志辉并未明确90000元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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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王妍柳于2021年1月13日向孟志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0000元的交易明细中交易摘要及交易附言部分均备注“启动资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妍柳转账给孟志
辉的案涉款项99200元是否为借款?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妍柳主张其与孟志辉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关系,孟志辉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妍柳转账支付的款项中90000元系其投资“MINI海洋萌宠乐园”项目的投资款,其余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王妍柳依法应对借贷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首先,王妍柳提交的证据中并无能够直接体现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内容,反而2021年1月13日所转款项40000元的交易摘要和交易附言均注明“启动资金”。其次,虽然双方之间的聊天及通话中孟志辉作出了“我还欠你3200”“9万还你,给你25%”“让她撤诉,欠她的钱私下里协商”“特别是你妈这十万块钱,我们是一定要还的,就算将来这个项目亏钱了”等表述,但结合聊天记录的前后内容,孟志辉在发出“我还欠你3200”后,还作出了“你一老说给我钱给我钱啥的,让我觉得我是被养着的人,还要花老婆的钱”的表述;在孟志辉发送“9万还你,给你25%”之前,双方就王妍柳交接工作事宜进行了交流,王妍柳发送了“你女朋友来我对接就可以了,协议出来了,明天签,30,9”的信息,之后孟志辉还发送了“9万还你,给你25%,给不了那么多”等信息。最后,孟志辉提交的证据显示王妍柳参与了“MINI海洋萌宠
乐园”项目。综合以上分析,王妍柳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孟志辉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关系,反而其中40000元是作为启动资金转给了孟志辉,后期孟志辉所作“9万还你”的承诺也和“MINI海洋萌宠乐园”项目的份额分配及工作移交等紧密联系;“我还欠你3200”的表述也不能脱离双方之间恋爱的特殊关系以及双方之间发生频繁资金往来的事实而独立审查,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妍柳主张的99200元为借款性质,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在向王妍柳释明但王妍柳坚持按借款主张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无不当,自应维持。鉴于双方之间有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且孟志辉也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资金纠纷且曾向王妍柳表示愿意退还部分款项,王妍柳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王妍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45: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4月初,王妍柳与孟志辉在西宁认识,交往
期间形成恋爱关系。期间双方有、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往来。2020年12月20日王妍柳向孟志辉的转账3200元;2021年1月9日王妍柳向孟志辉的转账5000元;2021年1月12日王妍柳向收款方为萌萌哒(深圳)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款账号尾号为4303的账户转账50000元;2021年1月13日王妍柳向收款方为孟志辉,收款账号尾号为7378的账户转账40000元;2021年1月25日王妍柳向孟志辉的转账2000元;2021年2月2日王妍柳向名为“DannyM(*志辉)”的支付宝账户转账4000元。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2月2日王妍柳向孟志辉合计转账104200元。现王妍柳以该款项系向孟志辉出借的款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孟志辉归还该笔款项。另,2020年12月9日孟志辉向名为“hi酥脆”(王妍柳)的转账30000元;2020年12月19日孟志辉向王妍柳转账30000元;2021年1月27日孟志辉向王妍柳转账1000元;2021年1月29日孟志辉向王妍柳转账1338元;2021年2月6日孟志辉向王妍柳转账1300元;2021年2月6日向王妍柳转账800元。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2月6日孟志辉向王妍柳合计转账64438元。2021年1月19日王妍柳名为“萌萌哒Mini海洋萌宠乐园”的微博发布招聘信息,信息显示号码为131**某某某某某某,联系人为王总,该电话号码为王妍柳本人号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妍柳与孟志辉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实质要件即借款的实际交付。出借人主张借款,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王妍柳以其与孟志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要求孟志辉偿还借款,并提交了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加以佐证。其主张的款项(即、支付宝、网上银行进行的转账)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是其他性质的款项,聊天记录中亦无法查实双方对所转款项作为借款的约定,孟志辉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期间孟志辉向王妍柳转账64438元的事实,也提供了相应的自媒体招聘信息截屏及聊天记录等欲证实前述转款40000元及50000元属合伙投资款,以此抗辩称王妍柳两笔大额转款并非借款。而王妍柳提供2021年1月20日的聊天记录欲证明孟志辉认可90000元系借款,但根据该聊天记录,孟志辉称“你把手里的工作移交给我吧”,王妍柳回复“好呀”,且之后孟志辉提到“9万还你,给你25%”“协议发我看一下”“你的工作移交给我。也没啥,就是几个线上的账号给我就可以了……”。该聊天记录中并未提到90000元款项性质即为借款,无法据此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至于其他3200元、50000元等转款,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系在恋爱期间发生的上述转款,这些款项是否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救
急、帮助或者借款,均无法定性,事后双方亦未对上述款项作为借款进行确认,且根据孟志辉的转账记录,双方期间相互发生了较为频繁的钱款往来,故在孟志辉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款项为借款。经释明,王妍柳坚持按民间借贷主张上述款项,因此,王妍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孟志辉返还借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妍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由王妍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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