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忠、管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兴田刘小丹任江
【审理法官】陈兴田刘小丹任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晓忠;管金生;张晓茜
【当事人】蔡晓忠管金生张晓茜 农业银行转账
【当事人-个人】蔡晓忠管金生张晓茜
【代理律师/律所】李实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杨迪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实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杨迪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实杨迪
【代理律所】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蔡晓忠
【被告】管金生;张晓茜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蔡晓忠否认40万元《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字是其本人书写,请求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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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1 08:17:31
蔡晓忠、管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393号
上诉人:蔡晓忠,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实,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管金生,女,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晓茜,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蔡晓忠因与被上诉人管金生、张晓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晓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管金生对上诉人蔡晓忠40万元的诉讼请求;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管金生向上诉人蔡晓忠转款40万元系民间借贷事实认定错误。该款项系管金生赠与蔡晓忠及张晓茜,在被上诉人管金生向蔡晓忠、张晓茜赠与该购房款
时,双方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并且40万元购房款的借据不是被告蔡晓忠本人签字,由于无借贷意思表示,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管金生辩称,张晓茜与上诉人的离婚协议如何约定与本案无关,约定的内容不可对抗民间借贷关系,同意一审判决。
张晓茜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管金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晓茜、蔡晓忠共同偿还管金生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2、张晓茜、蔡晓忠承担诉讼费4310元、保全费2960元。事实和理由:管金生系张晓茜的母亲,张晓茜、蔡晓忠原系夫妻关系,张晓茜、蔡晓忠于2019年3月15日离婚,2011年7月12日张晓茜、蔡晓忠因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产向管金生借款40万元,管金生于当日从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取款20万元交给蔡晓忠,管金生于2011年7月24日从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取款203038.41元,之后交给蔡晓忠20万元,张晓茜、菜晓忠于2018年3月25日为管金生出具40万元的借据一份,该借据主文部分由张晓茜书写,借款人处由张晓茜、蔡晓忠签字;2015年3月4日蔡晓忠向管金生借款15万元购买理财,管金生于当日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144500元,连同手中现金5500元一并交给蔡晓忠,共计15万元。之后蔡
晓忠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名下银行账户向张晓茜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2018年3月25日通过蔡晓忠名下银行账户向张晓茜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3.5万元,共计转账10万元,另有1万元现金系2018年春节的时候交付给管金生本人,共计11万元用于偿还管金生15万元的借款本金,蔡晓忠于2018年3月25日为管金生出具该笔15万元借款的剩余4万元本金的借据,同时在该借据中载明利息4.8万元,该利息系从2015年7月1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之后管金生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管金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管金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管金生自述系张晓茜的母亲。张晓茜、蔡晓忠于2009年6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15日登记离婚。2011年7月12日张晓茜、蔡晓忠因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产向管金生借款40万元,管金生于当日从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取款20万元交给蔡晓忠,管金生于2011年7月24日从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取款203038.41元,将其中20万元交给蔡晓忠,张晓茜、蔡晓忠于2018年3月25日为管金生补出具40万元的《借据》一份,载明:“今有张晓茜、蔡晓忠向管金生借款肆拾万元整,用于2011年购买天坛二街21甲-2251住房,特此补打借条。”管金生自述该借据主文部分由张晓茜书写,借款人处由张晓茜、蔡晓忠签字。
2015年3月4日蔡晓忠向管金生借款15万元购买理财,管金生于当日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144500元,连同手中5500元现金共计15万元一并交给蔡晓忠。庭审时,管金生自认蔡晓忠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名下银行账户向张晓茜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2018年3月25日通过蔡晓忠名下银行账户向张晓茜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3.5万元,共计转账10万元,另有1万元现金系2018年春节时交付给管金生本人,蔡晓忠就该笔15万元借款共计偿还管金生11万元本金,蔡晓忠于2018年3月25日就剩余4万元本金为管金生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有蔡晓忠向管金生借人民币肆万元整,由蔡晓忠向管金生支付利息肆万捌仟元整,共计捌万捌仟元,2018年年底付清本金,利息不要,未还清利息照付。”蔡晓忠在借款人处签字并书写日期。庭审时,蔡晓忠自认其与管金生约定该笔借款月利率为1.5%且该笔借款与张晓茜无关。
蔡晓忠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对2018年3月25日40万元《借据》借款人处蔡晓忠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摇号确定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次文检鉴定的机构。该机构于2020年1月8日出具辽大司鉴[2020]退字第2号《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贵院委托我中心的“申请人蔡晓忠申请对2018年3月25日《借据》借款人处‘蔡晓忠’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
定”一案,辽01文检鉴601号>,现因鉴定申请人未支付鉴定费用,故无法进行鉴定,现终止该鉴定。根据第二十九条第款“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之规定,我中心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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