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8.06.01
【文 号】农银发[1998]84号
【施行日期】1998.06.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
  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8年6月1日 农银发〔199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业银行转账 借款人应如实向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度的证明;
  (六)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经办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在贷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经办行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九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须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二期还款的款项。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法、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分期归还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等额偿还法,另一种是递减偿还法。每笔贷款只能用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分期还款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经办行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加2.3个百分点;期限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20年(含20年)的,加3.2个百分点
  ;
  第十三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3~5年(含5年)的,执行1~3年期(含3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执行3~5年期(含5年)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五条 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经办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的70%。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有经济收入、建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共同生活并在同一户口册内的直系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