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商标、标识、包装;提供网络建设、动画设计、摄影摄像服务;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
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
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遵守公司章程。
第六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七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应在设立公司申办过程中,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时向验证部门提交有关的凭证和实物。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