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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法律的角度对银行票据贴现业务进行研究分析,最后对有关票据业务法律的革新和责任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韩国男明星图片大全关键词: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权利与义务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章龄之陈龙)12-0322-01
对于一种法律关系,首先需要研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在票据贴现关系中,由于买卖关系的标的是票据,使得贴现银行具有了买受人与票据权利受让人的双重身份,其权利也具有了双重性及特殊性。基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性及相对性,本文对贴现银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探讨。
一、票据贴现中贴现银行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在享有银行贴现汇票到期日时提示票据的主债人请求付款的一种权利,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而追索权是指银行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时候,遭到票据主债务人的拒绝时,有权利向票据主债人以及包括贴现申请人等在内的所有前手背书人追索票据金额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的一种权利。如果票据贴现行对贴现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同时还可以享有对其他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但是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请求权人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效时内向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例如以下几种情况:(1)贴现人与收款人签订了贴现合同,而且约定了无论何种原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人有权对贴现申请人、担保人、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或追偿权,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对贴现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唐笑打武警事件结果(2)贴现人与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3)贴现人未法定时效内向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高旭阳(4)贴现人直接按贴现合同要求债务人即票据上的收款人直接主张偿还权;(5)张大大家背景贴现人直接按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6)担保人没有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字或盖章等等。对于这种行为的我认为办理的贴现银行未在票据法规定的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情况下就不能直接按合同行使担保权,实际上贴现银行已丧失了追索权,也就不能按合同来主张担保权,而且贴现合同所约定的无论何种原因的约定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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