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1.06.14
∙【字 号】晋质监局发[2011]222号
∙【施行日期】2011.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西省【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质监局发〔2011〕222号)
各市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众积极举报、揭发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省局制定了《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违法行为活动,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以及属申诉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质量违法行为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原辅料生产食品的;
(二)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四)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五)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
(七)其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的;
(八)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气瓶和槽(罐)车的;
(九)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特种设备的;使用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十)承压使用非承压设备的;
(十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不满足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的;
(十二)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十三)运输、保管、仓储、印刷伪造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食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十四)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
(十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十六)其他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能范围内查处的质量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员可以拨打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电话,也可以通过网络留言或信函的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0351-12365 0351-96315
(二)网络举报: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v
(三)信函举报: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29号,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中心,:030002。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举报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公布。
第六条 根据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相符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1%以下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1%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结案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填写《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申领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颁发。
第十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或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属两人以上共有。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奖励由专门的奖励发放管理机构负责,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严格奖励资金的申领和发放,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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