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促进纸质商业汇票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参与者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业务,应当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或登记信息,并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办理纸票信息登记应验证票据实物真伪,认真核对相关信息,保证登记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系统参与者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应确保其内部系统信息与票交所系统信息一致。
第二章一般规定
小蛙本人长什么样第五条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单笔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办理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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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系统参与者应配置符合票交所系统影像标准的影像设备。在票交所系统登记上传的单个影像文件应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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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16bit以上彩图像;
(二)文件扩展名为“.jpg”或“.JPG”;
(三)分辨率不低于200dpi;
(四)文件大小不超过512KB;
(五)采集的图像应与原票据实物长宽同比例;
(六)背书粘单影像必须包含完整骑缝章。
信用卡申请条件第七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名称。
承兑行是指在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的金融机构;付款行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正面“付款行”栏内记载行号的金融机构;付款人开户行是指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正面“付款人开户行”栏内记载行号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第九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红苕粉
(一)已贴现票据实物由贴现机构或同一法人下辖其他机-2-
构保管的,保管票据实物的机构为贴现保管机构。
(二)已贴现票据实物由保证增信机构保管的,保管票据实物的机构为保证增信机构。
(三)已贴现票据实物由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保管的,保管票据实物的机构为承兑保管机构。
第十条系统参与者办理质押、保证、贴现信息登记及权属初始登记前,应通过在票交所系统录入票据标识信息的方式,查询待办理业务所涉票据信息。票交所系统中登记的票据关键信息与票据实物记载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系统参与者在办理承兑、质押、保证、贴现信息登记以及权属初始登记时,复核人员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票交所系统将清理未及时复核的录入信息。
第十二条已办理止付信息登记的票据不得在票交所系统办理除提示付款、库存移库和追偿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系统参与者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本机构当日登记的信息和业务办理结果,并与其内部系统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发现信息记录有误的应及时查差错原因并纠正差错。
第三章承兑信息登记
第十四条纸质银票的承兑行应在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次一工作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完成承兑信息登记前不得向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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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交付已承兑票据。纸质商票的付款人应委托其开户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承兑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票据影像。
第十六条承兑信息中的其他登记信息包括:
(一)纸质银票
出票人名称、出票人账号、出票人社会信用代码、出票人行业分类、出票人企业规模、出票人三农企业标识、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二)纸质商票
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社会信用代码、付款人行业分类、付款人企业规模、付款人三农企业标识、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第十七条承兑信息中的票据影像包括票据正面影像和补充影像(若有)。
第十八条已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在其承兑票据的票面上记载为付款人开户行,并在票交所系统办理其承兑票据的承兑信息登记。
未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在其承兑票据的票面上将其开户银行记载为付款人开户行,并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承兑票据的承兑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承兑信息登记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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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入票据关键信息和其他登记信息。承兑信息登记机构经办人员按照票据的票面信息和承兑业务实际,在票交所系统完整录入票据号码等信息。
(二)上传票据影像。承兑信息登记机构经办人员对已录入票据关键信息和其他登记信息、待上传影像的票据,逐笔扫描并上传符合票交所系统要求的票据影像。尹正 一剪梅
(三)承兑信息复核。承兑信息登记机构复核人员根据票据实物对经办人员录入的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和票据影像逐一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经办人员修改或删除,修改完成的再次提交复核人员复核;核对无误的,确认复核通过,完成承兑信息登记。
第二十条承兑信息登记上传的票据影像,复核通过后不得修改和删除。发生影像模糊或漏传、误传影像文件等情况时,应重新上传补充影像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二十一条已在票交所系统办理承兑信息登记的,如票据实物作废、未用退回或票据关键信息登记有误,承兑信息登记机构可在票交所系统办理票据作废、未用退回、信息作废等承兑信息登记撤回操作。
已启动后续业务流程的票据不得办理承兑信息登记撤回,承兑信息登记机构需按照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的规定,提交申请至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进行信息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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