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1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88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龚勇超 
【审理法官】龚勇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元锋;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元锋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元锋 
【当事人-公司】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韦志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志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志阳 
【代理律所】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元锋;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延时加班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延时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元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延时加班情况,一审法院对张元锋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俏龙阳公司虽主张2020年9月1日之前不存在加班,9月1日之后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俏龙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元锋在此时间前后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有过变动,同时结合张元锋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本院对张元锋主张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予以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俏龙阳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
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到本案中,张元锋正常出勤至2020年10月,经核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4天,俏龙阳公司上诉主张因张元锋无故不来上班,导致无法为其安排年休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张元锋主张2020年10月25日早上厨师长范小兵通过通知其明天起不用再来上班,但未就此举证,且根据俏龙阳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张元锋与范小兵发生纠纷之后,俏龙阳公司为双方说和并安排张元锋回去上班或者去其他地方上班,但张元锋均未同意,且其已经自行去其他单位工作。根据上述情况,本院对张元锋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元锋、俏龙阳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元锋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1:24:42 
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88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张元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汇海南路1号院5号楼3层5-301。
     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元锋与上诉人北京俏龙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龙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元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俏龙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000元,以及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14344元。事实与理由:对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延时加班工资的认定不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俏龙阳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张元锋的上诉请求。俏龙阳公司对于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已进行充分协商,并无单方解除张元锋劳动关系的情况发生,关于录音张元锋在庭审中也是认可的。
     俏龙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张元锋2018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79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47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52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未查清的加班事实,仅
靠推断,判决俏龙阳公司支付张元锋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张元锋无故不来上班,导致俏龙阳公司无法为张元锋安排年休假,不利后果应由张元锋自行承担。
     张元锋答辩称,不同意俏龙阳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张元锋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5年7月12日至2020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俏龙阳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471元;3.俏龙阳公司支付2015年7月12日至2020年10月25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俏龙阳公司承担。
     俏龙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俏龙阳公司无需支付张元锋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14344元;2.俏龙阳公司无需支付张元锋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周六日加班工资19126元;3.俏龙阳公司无需支付张元锋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91元;4.诉讼费用由张元锋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元锋于2020年10月27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
求:1.确认双方2015年7月12日至2020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俏龙阳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471元;3.俏龙阳公司支付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延时加班费14344元;4.俏龙阳公司支付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周末加班费19126元;5.俏龙阳公司支付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091元;6.俏龙阳公司支付2015年7月12日至2020年10月24日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44000元。该委经审理,作出了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42号裁决书,裁决:1.张元锋自2015年7月12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与俏龙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俏龙阳公司支付张元锋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14344元;3.俏龙阳公司支付张元锋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9126元;4.俏龙阳公司支付张元锋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91元;5.驳回张元锋其他仲裁请求。张元锋和俏龙阳公司均不服该裁决结果,起诉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诉争。
     张元锋2015年7月12日入职俏龙阳公司,担任切配主管,工作地点是俏龙阳公司承包的国航大学职工食堂培训部餐厅。俏龙阳公司为张元锋缴纳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的社会保险。
     张元锋主张其每周上六天班,晚餐分三个班,隔两天就会轮到一次,每周至少有两个晚餐班共延时加班四个小时,因此按照两年共延时加班416小时、双休日加班10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2天,以月工资4000元计算加班费(延时按照1.5倍计算,休息日按照1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照2倍计算)。俏龙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张元锋不存在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承包的教职工食堂,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偶尔会加班但张元锋没有加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俏龙阳公司提交了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份工资表及培训部食堂考勤表。考勤表没有员工、考勤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工资表显示张元锋的工资构成在2020年9月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2020年9月之后由基本工资、六日加班、法假加班和奖金组成。张元锋对考勤表、工资表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工资表中的实发金额没有问题,但其每周原则上上班6天,与公司提供的考勤不符,并且劳动仲裁时俏龙阳公司答辩时首先表明了张元锋不存在加班,并当庭撤回了仲裁时所提交的工资表,之后在其明确表示工资表中显示了加班费的存在后,俏龙阳公司改口称2020年9月前张元锋不存在加班,因此公司方在法院提供的工资表系为应诉而后续添加,并且工资表中显示所谓加班费以及奖金的配置金额上明显存在不合理。俏龙阳公司称,仲裁时张元锋申请了2020年9月、10月的工资,
但是仲裁开庭之前公司发放了张元锋2020年9月、10月工资,当时向仲裁庭提交的是2020年9月、10月的工资、考勤表,在仲裁员当庭向张元锋核实已经收到9月和10月工资且对数额无异议后仲裁员就说让公司不用交了,当时也给张元锋看过了。经核实,俏龙阳公司在仲裁庭审过程中答辩称张元锋不存在加班,后又称2020年9月1日之前不存在加班,之后存在加班但已经支付了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