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
原告:陈辉,*,汉族,1992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惠州市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92号恒鑫大厦三单元6层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禹学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阳,广东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辉诉被告惠州市喜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百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2021年12月2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辉、被告喜百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木工施工款187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共计12750元[依据合同11.2条规定工程总造价85000元的5%(4250元)、装修合同11.3条中规定违约赔偿工程总造价85000元的10%(8500元)及工程延期69日违约金5865元(工程总造价85000元,逾期每日1‰)]。三、判令被告支付给之前承诺的价值家私26800元,如不能交付,则照价赔偿268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2月16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位于惠州德威花园城3栋2单元503的房屋的装修工作,约定施工期限为90天,即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4月15日。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85000元,并承诺赠与原告价值26800元的家私一套。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施工条件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遇到新冠疫情,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约定工期顺延,竣工时间变更为6月10日,但被告至今仍未将房屋装修工程完工,原告被告沟通时,被告一直拖延,且态度极其恶劣。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给被告,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行为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