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黄中秋,*,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中飞美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通路2号。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法定代表人:周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中秋诉被告德中飞美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中飞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中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被告德中飞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中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的休息日加班费22620.69元;2.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862.07元;3.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支付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延时加班费41382.18元;4.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支付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137.93元。庭审中,黄中秋变更诉讼请求为:1.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0454.72元;2.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支付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8536.96元;3.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6258.61元;4.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7999.97元;5.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206.89元;6.德中飞美公司向黄中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718.75元;7.本案的诉讼费由德中飞美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黄中秋2013年进入德中飞美公司实习,职位为设计师,2014年6月毕业后正式入职,担任设计师,入职后按照公司安排工作,工作时间为10:00-19:00,周末的工作时间为10:00-20:00,每周休息一日,从入职开始均为周四休息。入职后德中飞美公司未给黄中秋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
8月开始为黄中秋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经常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因为社会保险及加班费问题,黄中秋多次向德中飞美公司主张,但德中飞美公司均未处理。2021年5月,德中飞美公司要求与黄中秋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的合同为空白,黄中秋多次向德中飞美公司索要,均被拒绝。黄中秋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4590号裁决书,故起诉至法院。
德中飞美公司辩称,不同意黄中秋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5日,黄中秋以德中飞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0154.66元;2.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2179.03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939.75元。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为黄中秋2014年10月1日入职德中飞美公司。2021年10月9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4590号裁决书,裁决:1.德中飞美公司支付黄中秋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6.2元;2.驳回黄中秋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对德中飞美公司为终局裁决。黄中秋不服裁决,起诉至本院。
为证明黄中秋的各项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
1.银行流水、设计部排班表、钉钉聊天记录、设计师测量单汇总表、与王庆昌录音、与人事的聊天记录,证明2013年8月,德中飞美公司每月通过杜鹃账户向黄中秋支付工资,德中飞美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侵犯黄中秋的权益。德中飞美公司主张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认可;设计部排班表不认可;钉钉聊天记录庭后发表书面意见;设计师测量单汇总表;真实性认可;与王庆昌录音、与人事的聊天记录庭后核实意见。
2.薪资标准及实施细则、钉钉与领导聊天记录、设计师测量表,证明工资构成为底薪、提成、交通费、网费。德中飞美公司主张薪资标准及实施细则不认可,设计师测量表不认可,聊天记录庭后核实意见。
3.钉钉与领导聊天记录、设计师测量表,证明2018年6月之后,黄中秋底薪涨至40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德中飞美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德中飞美公司主张设计师测量表不认可,聊天记录回去核实。
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德中飞美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
为证明德中飞美公司的各项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1.工资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工资单后面因为居家办公无法签字,就做了工资单发给了黄中秋,工资单上的数额与银行流水可以对应。黄中秋执行综合工时制,是按照综合工时计算发放的。加班,指的是休息日加班。标明法定的都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仲裁裁决的已经支付。黄中秋主张2021年工资单有黄中秋签字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工资构成是底薪+提成(依据测量汇总表,按照薪资标准实施细则的比例)+交通补(每单20元)+网费补助(每月100元)。2021年的底薪是4000元,可以算出每月实发工资是一致的。无论是否签字,工资表中认可实发数额,即便有签字的也不认可工资构成。2020年5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工资表中可以看出总出勤工资包含底薪4000+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并没有延时加班。认可仲裁裁决已经支付。
2.劳动合同2份,证明底薪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黄中秋的入职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黄中秋主张,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签署的系空白合同,在2018年劳动合同的第三条约定,工作岗位是北京或天津,但黄中秋当时只在北京工作,2019年才有的天津办事处,可以证明签署时合同为空白。核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6月1日的,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岗位为市场设计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黄中秋
的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岗位为市场设计部设计师岗,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黄中秋的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综合工时审批手续,审批期间是2017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审批岗位包括设计岗,且合同约定的为综合工时制。黄中秋主张认可2017年之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签署合同的时候没有说明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签署的是空白的,即使是综合工时制也是要支付黄中秋延时加班费。仲裁裁决的款项我方已经收到,对支付的5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