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莫佳长、四川黑竹沟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13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维维赵霞张图亮 
【审理法官】吴维维赵霞张图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邛莫佳长;四川黑竹沟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邛莫佳长四川黑竹沟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邛莫佳长 
【当事人-公司】四川黑竹沟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恩汉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李翔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恩汉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李翔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恩汉李翔 
【代理律所】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邛莫佳长 
【被告】四川黑竹沟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邛莫佳长与黑竹沟旅游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该如何认定?二、邛莫佳长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应该如何确定?三、邛莫佳长要求黑竹沟旅游公司支付2018年前带薪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如果没有超过,应该如何计算?四、邛莫佳长主张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应否支持?    争议焦点一是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邛莫佳长主张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是2009年9月,该事实的证据为证人证言、工资表照片打印件以及会议记录,其中证人的身份存在无法提供工作证明的瑕疵,且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导致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工资表照片打印件本身无原件予以核实,邛莫佳长二审中陈述部分是邛莫邱林手机拍摄,但是并未向法院提供原件载体进行真实性核实,故工资表照片打印件的证据真实性也存疑,会议记录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也没有加盖公司印章,故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或证明力均存在瑕疵,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前述证据符合相关证据认定规则,邛莫佳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双方自2009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给付方式此前长期都是现金支付,一审法院根据黑竹沟旅游公司为邛莫佳长交纳社保的时间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二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如争议焦点一所述,邛莫佳长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在2009年9月,故邛莫佳长认为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应当从2009年9月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邛莫佳长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87.45元并无异议,一审认定黑竹沟旅游公司支付邛莫佳长经济补偿金15937.25元(3187.45元/月×5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三是邛莫佳长主张2018年前带薪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邛莫佳长对于是否带薪休假是清楚的,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次年的1月1日起,其就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认定邛莫佳长主张的2018年前带薪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邛莫佳长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四是邛莫佳长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双休日工资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邛莫佳长提供的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是考勤表和签到表,但根据一审证据审核情况看,该两份证据均存在多处疑点,其真实性存疑,一审法院未予认定该两份证据符合相关证据认定标准,故邛莫佳长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不足,该两项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邛莫佳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邛莫佳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13:45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邛莫佳长与黑竹沟旅游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为2009年9月,原审法院认定为2015年4月属事实认定错误。首先,邛莫佳长提供了2009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黑竹沟旅游公司工资发放表照片、会议记录、证人证言以证明邛莫佳长自2009年9月起至黑竹沟旅游公司处工作。其次,原审法院仅凭刘春茂的证言就认定邛莫佳长提供的工资表不真实是错误的,刘春茂与黑竹沟旅游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证明工资表的真实性问题。二、原审法院认定经济补偿金为15937.25元属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劳动关系从2009年9月建立,经济补偿金应计算10个月。三、原审法院认定邛莫佳长要求黑竹沟旅游公司支付2018年前带薪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邛莫佳长要求黑竹沟旅游公司支付2018年前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出仲裁时效。四、原审法院认定温泉山庄考勤表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未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该考勤表是原件,存在他人帮签或者错签属于正常情况,最多对错签和帮签的几天不予认定,不应对全部考勤表不予采信。    黑竹沟旅游公司辩称,一、邛莫佳长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明确记载双方劳动关系时间应该为2015年4月至2019年9月。邛莫佳长提交的工资表照片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对,在本案中不能采信。二、邛莫佳长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其以黑竹沟旅游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三、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邛莫佳长应从知道权利受损时起一年内主张,邛莫佳长主张2018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明显超过仲裁时效。四、邛莫佳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根据黑竹沟旅游公司提供的证据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黑竹沟旅游公司处于停业装修,员工没有正常上班,更不可能加班。综上,请求驳回邛莫佳长的上诉请求。    黑竹沟旅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黑竹沟旅游公司无需向邛莫佳长支付任何费用。2.诉讼费由邛莫佳长承担。    邛莫佳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黑竹沟旅游公司支付邛莫佳长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84
000元(11天×175×10年×3倍+5天×175×10年×3倍),双休日工资182000元(52天×175×10年×2倍),从2019年5月起每月被无理由扣除的工资1000元。2.判令黑竹沟旅游公司支付邛莫佳长经济补偿金38000元(3800元/月×10)。3.判令黑竹沟旅游公司退还邛莫佳长押金及利息3400元(1000元×24%×10+1000元)(以上三项共计3084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黑竹沟旅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日,邛莫佳长到黑竹沟旅游公司工作,从事维修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邛莫佳长以黑竹沟旅游公司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为由,向黑竹沟旅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9年9月30日,黑竹沟旅游公司与邛莫佳长解除了劳动关系。邛莫佳长在黑竹沟旅游公司工作期间,黑竹沟旅游公司为邛莫佳长缴纳了2015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邛莫佳长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应领工资分别为:2018年10月3405元、11月2953元、12月2848元、2019年1月2855元、2月3255元、3月2855元、4月3765元、5月3098元、6月3395元、7月3240元、8月3240元、9月3340元,邛莫佳长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87.45元。邛莫佳长在黑竹沟旅游公司上班时间共计为4年零6个月。2018年度和2019年1月至9月期间,黑竹沟旅游公司未安排邛莫佳长休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