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4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贵 
【审理法官】高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周学涛 
【当事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周学涛 
【当事人-个人】周学涛 
【当事人-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蒋倩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蒋倩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高崇蒋倩倩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刑罚】对罪犯张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周学涛 
【被告】吴小高;吴小瑞 
【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三快公司是否应支付周学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9年绩效工资及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直接证据反证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阳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材料证实该犯已退赔全部赃款269364.8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三快公司是否应支付周学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9年绩效工资及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项。周学涛主张三快公司强制关闭其工作权限并强制工作交接,决定其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4月30日,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周学涛认可其与三快公司于2019年4月30之前曾协商过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且根据录音内容可知,三快公司多次询问并督促周学涛签署离职协议,但直至4月30日,周学涛并未同意三快公司提供的补偿方案,双方事实上亦未签订离职协议;在此情况下,三快公司未强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反而向周学涛发送到岗通知要求其返岗沟通后续工作事宜。另,尽管周学涛自述其2019年4月30日工作即被强制交接,但根据本案所查事实,三快公司一直为周学涛发放工资至2019年6月5日,亦为其缴纳社保至2019年6月,故综合上述情形,本院难以认定三快公司违法解除与周学涛之间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周学涛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2019年绩效工资及年终奖一项。三快公司提交了《美团点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V3.0及民主意见征询沟通会议纪要以证明该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周学涛不符合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周学涛虽主张该绩效管理制度与会议纪要相互矛盾,实
际修改之处多于修改意见,且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送达周学涛,但根据会议纪要内容显示,此次会议系对《美团点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V3.0民主意见征询沟通意见之外的再讨论、再制定,三快公司亦未主张该制度的制定、修订完成于一次会议,且该制度已经向周学涛公示送达,并经由其签字,故应当认定该制度对周学涛发生效力;另,该制度形成及生效时间为2018年,晚于《录用及薪资确认书》的签署时间。故一审法院依据《美团点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V3.0,对周学涛要求支付2019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项。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应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故在周学涛2019年提起劳动仲裁时,2017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根据《假期管理制度》核算周学涛未休年休假天数,并判令三快公司支付周学涛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并无不当。周学涛主张2017年之前未休年休假未过仲裁时效,且福利年假和法定年假的折抵补偿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三快公司主张其已安排周学涛于2019年5月9日至5月31日休年休假17天的上诉意见,因周学涛2018年及2019年享有的年休假已经休完,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周学涛于上述期间休的系2017年的法定年休假,故三快公司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亦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不予采信。  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项。周学涛认可公司不要求其打卡,因为需要经常出差,所以无需坐班打卡,故一审法院根据周学涛的工作性质、出差频度及工作内容,认定其在休息日工作情况存在其他时间补休,并对其要求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针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周学涛提交的报销审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四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存在加班情形。故一审法院判令三快公司支付周学涛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亦无不当。三快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三快公司、周学涛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