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长久居住权确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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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审中江某珍方提供的《住房调配单》记载:杨高支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杨高支路房屋)居住面积是18.3平方米。而一审法院依据《定购商品房屋协议书》认定的建筑面积是42.89平方米,实际上是201室-402室的平均面积,并非王Q受配房屋的实际面积。且王Q出资10,000元,已超过杨高支路房屋价值的一半,故王Q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是上海市黄浦区侯家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江某珍户口按照政策不能回沪,系违规落户。江某桃在世时并不同意江某珍户口迁入,江某定基于亲情与江某珍的承诺才同意江某珍一家落户,并不能据此认定是江某定对居住权利的让渡。江某珍一直居住于江苏省海门市,从未有在上海居住的意愿。江某珍在涉案房屋内系空挂户口,是为了享受上海的福利政策,其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被出租,故并非因涉案房屋面积狭小且出租而造成其无法居住。一审法院对搭建补贴款项分配认定错误,陆某琴当时系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不具备搭建能力,且后续21年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搭建补贴等款项共计1,196,061元与陆某琴无关,与其有关的仅为房屋价值补偿款2,088,850.04元。但基于当时家庭内部有口头协议,故陆某琴亦不能享有房屋价值补偿款的份额。
案例二:
西城区藕芽胡同X号房屋为什刹海管理所管理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王强。王强于2019年2月去世。王强的母亲张颖户籍在涉案房屋中。王强的配偶张虹,户籍不在涉案房屋中(在西城其他地方)。2019年4月,张颖向什刹海管理所提交《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承租涉案房屋。什刹海管理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人是张虹,张虹在他处没有住房。什刹海管理所于2019年6月作出答复,称: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是王强的配偶张虹,张虹在他处没有住房。结合你家实际情况,若你与张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或张虹在本市他处有住房,我单位可以为你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