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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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营者:宋明东,个体工商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人民商城博程电器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及被告潍坊人民商城博程电器商店的经营者宋明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欧派”、“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28日,原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告拥有第11类商标注册证4378572号、1137521号,第20类商标注册证1128213号、12088112号,第21类商标注册证1140106号“欧派”商标,和第11类商标注册证7731876号、13994053号,第37类商标注册证7731871号“OPPEIN”商标。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2007年至2015年,原告先后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中国建中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品牌观察杂志社、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评为或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十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2008年2月,原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持续在多个报刊杂志以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并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孙俪担任代言人。经过原告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原告的“欧派”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有家有爱有欧派”经过原告的宣传也为公众所熟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商品。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依法享有“欧派”、“OPPEIN”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严重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潍坊人民商城博程电器商店辩称,被告所销售的案涉产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稍后会提供我方销售商品的商标注册证,不同意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国十大名牌卫浴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21日经核准注册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等,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商标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等,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商标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烤箱、煤气灶等,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商标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31年3月13日。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13994053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电炊具、燃气炉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
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12月,原告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原告“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原告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原告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6年5月12日,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的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公司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2021年5月22日,原告向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采取了相应证据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公证书,载明:2021年6月3日,公证人员及原告委托的取证人员来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商城××街××楼××门市一悬挂有“博程电器”字样牌匾的店铺,看到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潍坊人民商城博程电器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通过“支付宝”支付方式购得“欧派燃气灶”1个,共花费260元,取得博程电器销货单一张及名片一张。公证人员以及原告委托的取证人员分别对博程电器外
景、店内装饰装潢、营业执照、所购物品及博程电器销货单、名片进行拍照、封存。
经庭审查验,公证封存的实物是燃气灶产品,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有“OPAICN”及地址、电话等信息。打开外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及配件、博程电器销货单一张、潍坊博程电器宋明东名片一张,燃气灶左下角标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潍坊博程电器宋明东名片载有“经营范围:广东欧派、欧派”等字样;博程电器销货单载有“主营:欧派、樱花”等字样。
另查明,被告潍坊人民商城博程电器商店系宋明东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1年5月12日,经营范围为厨具批发零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2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163号公证书、(202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164号公证书、***********公证书、工商信息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139940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案涉灶具上印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标识,销货单及被告名片上均标注有“欧派”字样,与原告享有的第113752
1号、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13994053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在读音、含义、字形排列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且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所涉及的产品与原告有特定联系,近而产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虽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商标注册证,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原告不予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且被告未举证其进货来源,不存在免除侵权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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