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货运公司车辆保险和从业人员保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规范保险管理工作,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保险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货物运输车辆和小客车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保险,并确保保险按期缴纳,不得发生脱保或漏保情况。
第三条 车辆保险必须包括足额保险内容,包括车身险、乘座险、第三者责任险、精神损害险、不计免赔险、附加乘坐团意险以及货物保险等。
第四条 交强险按照保险规定进行投保,车身保险按照车辆年限进行折旧计算,乘座险每座不低于5万,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精神损害险不低于3万,并加上不计免赔险。
第五条 车辆保险即将到期时,公司保险主管人员必须及时通知车主前来公司办理保险的相关手续,如有经办人员未履职导致车辆脱保,保险主管人员将全权负责后果。
第六条 技安科长负责加强对公司车辆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记录,确保所有应投保车辆都被记录并及时投保。
第七条 每月,保险经办人员必须向公司技安科提供当月保险车辆台数以及未保险车辆台数的报表,以便及时跟进未投保车辆的情况。
第二章 车辆保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车辆保险采取年度保险制度,每年按照保险到期日期进行续保,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车辆保险的选择和购买工作由公司保险主管人员负责,根据车辆种类、用途和保险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方案。
第十条 公司保险主管人员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洽谈,确保获得最优惠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并及时与车主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车辆保险的保单、保险合同和索赔材料等必须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保险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 在发生事故时,公司保险主管人员负责协助车主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保险事故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保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公司劳动合同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统一保险,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从业人员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具体保险方案和保险金额根据公司制定的保险政策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从业人员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从业人员保险的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员工办理理赔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保险主管人员应定期对车辆保险和从业人员保险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保险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公司保险主管人员应及时关注保险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政策变化,做好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合作,以提升保险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保险主管人员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保险知识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保险管理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五章 附则
车辆保险费用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生效,并进行相应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