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 号】常政发[2012]173号
【施行日期】2012.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汽车报废年限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2〕1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19号)的精神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十二五”和2012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我市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尚建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彭峻、市公安局副局长黄广余任副组长,各辖市、区政府及市公安、环保、财政、交通、商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由黄广余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十二五”期内淘汰50%以上2000年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汽车,以及所有2000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汽油车和2007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需要淘汰2000年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汽车8105辆,中、重型汽油车1144辆,2007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18629辆,2012年应当完成上述任务的20%。
  三、工作职责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提供相关车辆信息,摸清底数,及时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按国家减
排考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强路面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工作协调,制定老旧机动车淘汰年度计划并组织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制定老旧机动车淘汰奖励补贴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发放补贴资金;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督促鼓励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对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法制部门牵头研究老旧机动车淘汰政策、法规,为淘汰老旧机动车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撑。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梳理分析注册登记车辆信息,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告知并督促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抄告机动车回收企业及时联系上门回收;建立应报废车辆信息库,提供路面执勤民警利用警务通查询比对,通过卡口拦截系统自动比对报警,发现应报废车辆立即查扣就地报废;对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符合淘汰要求的车辆信息,及时抄告环保、商务等部门督促车主提前办理报废;积极配合商务等部门做好报废车辆回收、监督拆解等工作,坚决杜绝买卖报废车辆总成配件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提前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车辆信息及时抄告
财政等部门,以便核查发放补贴资金;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减排工作要求,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扩大限制或禁止“黄标车”通行区域,同时加强“黄标车”闯禁区的巡逻管控力度,推动排放超标车辆尽快报废。
  (二)认真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治理工作。市环保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准,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放检测,认真做好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在城市出入口和交通主干道设置机动车排气污染自动检测系统;牵头协调并及时向国家提供考核机动车减排工作的台账资料;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要求,提出划设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的建议,配合公安、财政、交通、商务等部门开展老旧机动车辆报废工作。
  (三)积极推行老旧机动车报废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市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12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常财建〔2012〕37号),在此基础上,根据省政府的任务要求,结合常州实际,于12月1日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扩大老旧机动车(尤其是针对微小型汽车和轿车,按照其排量进行细化分类)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参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的相关标准,结合常州
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车型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补贴标准,提高更新补贴标准和回购价格。
  (四)积极推动老旧营运车辆更新淘汰。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运输经营业户对列入“十二五”和2012年度机动车淘汰任务的营运车辆制定淘汰计划,对超过尾气排放标准,公安部门未予检验签证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不予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确保“十二五”和2012年度营运车辆更新淘汰计划顺利实施。
  (五)切实做好报废车辆回收解体工作。市商务局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淘汰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上门回收服务,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督促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淘汰车辆入库登记、查验、解体、销售、安全生产和“五大总成”销毁存档制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和使用,建立“企业上报、市级汇总”的回收拆解车辆统计体系,做好回收车辆统计工作。
  (六)研究老旧机动车淘汰政策、法规。法制部门要会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针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
不合格以及“黄标车”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政策意见,为淘汰报废老旧机动车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撑,并牵头出台强有力的强制报废政策或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工作进度。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是实施大气环境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总书记对江苏“六个注重”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八项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清醒认清面临的艰巨任务,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辖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实行联合办公、信息共享,采取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按照“先公后私、先企后个、先旧后新”的原则和“十二五”末全部淘汰的目标全力推进机动车减排工作。
  (三)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监督考核。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指导,细化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精力抓推进、抓协调、抓各项措施的落实;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的,由辖市、区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