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19
【字 号】丹政办发[2007]47号
【施行日期】2007.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困难众的救助,促进社会和谐,切实维护我市城市低保边缘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
发 〔 2007 〕 5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通过科学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范围,实施重点项目的梯次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救助水平的基本平衡。
  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坚持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坚持家庭收入核算和审批程序参照城市低保对象审批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户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 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20% 来确定。
  (一)执行 200 元低保标准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低保边缘户标准为 240 元(不含 240 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 200 元标准的镇(区)低保边缘户标准为 240 元(不含 240 元);
  (三)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 170 元标准的乡镇低保边缘户标准为 205 元(不含 205 元);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就业援助:对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并列入免费培训范围。
  (二)教育救助: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就学实施义务教育费用减免和非义务教育扶贫助学。
  (三)医疗救助: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现行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范围,仅享受住
院医疗救助。住院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本人负担 50% ,医疗救助 50%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 1500 元,仅限本人享受。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政府救助投保的政策范围。
  在城市低保定点医院就诊的低保边缘户凭《丹东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可享受以下优惠: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门诊诊察费; CT 、 MRI 及彩多普勒、 B 超检查,住院医疗的床位费、手术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免 20% 。
  低保边缘户救助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辽劳社发〔 2005 〕 38 号)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辽劳社发 〔 2006 〕 64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暖救助:对于实行集中取暖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按照市、县(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标准享受取暖救助;对于自行取暖的城市低保边缘户,由市、县(市)政府首先确定自行取暖城市低保户取暖救助标准后,每年按照城市低保户救助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取暖救助。由于城市低保边缘户个人原因主动放弃集中取暖的,不予救助。
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五)突发性意外临时救助:对低保边缘户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六)“两节”救助:按低于城市低保户“两节”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四、办理程序和管理
  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收入核算和审批程序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程序是:辖区居民本人书面申请、街道(乡镇)受理,街道 ( 乡镇 ) 会同或委托社区调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实行两次张榜公示。
  档案管理参照《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细则》(丹民字 〔 2006 〕 15 号)执行。
  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的时段 ( 起止时间 ) :医疗救助按年度确定;教育救助按学年或学期确定;取暖救助每年在 12 月底前认定的低保边缘户可享受年度供暖期救助。在救助时段开始前,由民政部门进行边缘户资格审批,进入救助范围后,救助待遇可享受到救助时段结束。
  五、救助资金
  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所需资金以市、县(市)两级财政筹集为主。要根据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项目和标准,认真核算确定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资金所需规模。
  六、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户救助对象的审批、动态管理、建立基础档案和数据库等日常工作,印发《救助证》及相关表册;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档案,协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和突发性意外临时救助。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救助。
  房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取暖救助。
  卫生部门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按时拨付,并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凭《救助证》认定低保边缘户的身份,并负责记录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额度等。记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救助证》将作废。
  七、实施步骤
  (一) 2007 年 11 月 1 日 开始在全市实施,低保边缘户每季度首月审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