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23
∙【字 号】邯政字〔2018〕39号
∙【施行日期】2018.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邯政字〔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2018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郭晓冬个人资料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开启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摸清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我市的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对于加强和
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统计调查工作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夺取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和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018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机构组建工作;6月底前,完成普查方案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普查试点及普查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完成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底册的编制工作;11月底前,完成清查摸底工作。
2019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质量验收、数据处理、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库
建设,数据发布等工作。
2020年,完成普查结果资料开发、普查工作总结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邯郸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各企业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密切协调联动。在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中,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方面的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分单位财务
决算收支方面财务资料的提供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提供工作;综治部门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提供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提供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名录方面的提供工作;建设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名录等方面的提供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提供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清查登记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信息共享和组织机构代码提供等方面的提供工作;地理信息部门负责普查区划分所需地理信息方面的提供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承担工作。
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聘用或商调工作,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
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的问题。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负担部分外,其余经费由市、县政府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应由本级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专款专用、精打细算、节俭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地填报各种普查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第一的观念,立足底线思维,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要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要对普查数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对于普查工作中出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机构要按程序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统计机构要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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