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江西省发改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江西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及原江西省物价局、原江西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
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的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抢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
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O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用户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协议签署之日空调耗电量计算1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1)最大需量,以需量表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当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接容量的40%时,以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3)对有多路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不论最大需量是否同时出现,均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备用的线路,属于冷备用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均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当热备用线路最大需量低于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时,以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七、农业生产用电:为农村、农场、牧场、林场、养殖场的电犁、打井、脱粒、打场、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八、排灌用电:为农场或乡村农户稻田排灌用电,包括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稻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
  九、趸售电价: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执行趸售电价,即趸售电价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的结算电价。
  十、同一用电户有不同分类用电的,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量,分别按对应电价计收电费。
  十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仍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电价分类说明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答:凡非居民用电户中的以下用电均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1) 一般照明和普通电器用电,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例如:
 1) 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 霓红灯、荧炮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的除外)等。
 3) 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用电。
 4) 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
 5) 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6) 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供给照明的用电。
(2) 在一定限额下的下列用电,也应按照电价计收电费。
 1)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总容量不足1千瓦。
 2) 工业用单相电热,总容量不足2千瓦,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3) 非工业用电力,总容量不足3千瓦,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4) 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3) 空调、电热设备用电,应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的有:
 1) 原则上规定:窗式空调、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设备,不论相数和容量、装在保种场、调冷和调热;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汽浴、吸尘器等,不论容量大小。
 2) 大工业用电户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空调用电。
 3) 以蒸汽、煤气、油等为能源,吸收式或直燃式调设备本身的用电。
 4) 电炊、健身房设备用电。
 5) 各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用电。
 6) 农业育苗、育秧、提高地温的电热用电。
(4) 大工业用电户中的生活照明用电,普通工业和非工业用电中的生产照明与生活照明用电,均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要合理分算电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非工业电价计收费范围
 凡以下用电均应按非工业电价计价:
(1)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非工业性生产、试验用电,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例如:
 1) 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 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信、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处所的电力用电。
 3) 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出队的影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
 4) 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 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 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2) 有关冷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等用电,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上者,均应按照明电价计费。在非工业用电户中,除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
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以外,其他用电良的生产照明,都应按照明电价计费。
(3) 非工业用电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量,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按普通工业电价计费范围
  凡以下用电均按普通工业计价:
(1)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冷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315)千伏·安或低压用电者。例如:
 1)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生产用电,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 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力、电信、下水道、建设部门以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厂生产用电。
 3) 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明制版工业水银灯的生产用电。
 4) 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等。
 5) 对合成氨等工业优待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至320(315)千伏·安
以上者,仍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比照同类大工业电价水平单一电价。
(2) 普通工业和非工业电价价格相同。在适用范围上,前者主要指有些单位的附属工厂、修理工厂的生产用电,320(315)千伏·安以下或低压用电者;后者范围较广,除前者提出的单位本身用电外,还包括基建工地以及影剧单位等用电,总容量在3千瓦以上者。简单讲,普通工业电价是为小工业实行单一电价而设的。
(3) 35千伏及以上用电良的站用变压器,可暂按普通工业的单一电价计费。
(4) 普通工业用电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定比、定量等方法,合理分算照明电量,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空调、电热设备电价计费依据
 根据原水电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76号《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和原水电部(84)水电财字第83(转发《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自198371日起,各种空调、电热等设备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电户,其生产车间的各种空设备用电,按原规定收取电费,但属于
生活福利性质的空调用电应按照明电价计费。
(2) 其他用电户的空调设备(包括窗式空调、柜式空调、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和容量,不论装在何种场所,不论调冷和调热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3) 凡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汽浴、吸尘器等用电,不论容量大小,一律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但工业性生产烘焙用电,仍按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4) 影、剧院的空调用电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气设备品种不断增加,各种空调、电热等设备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而《电、热价格》中对这部分电气设备用电的电价未作明确规定,各地执行很不统一。经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研究,于19837月发出文件,对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的电价作了统一规定。
所谓空调电热设备是指具有制冷或制热功能,用于调节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以下情况之一的空调、电热设备均不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1) 工业用户中,其生产车间内各种空调设备用电和工业性生产烘焙用电按原电价执行。
(2) 科研、院校、医院、医疗单位、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用的恒温箱。干燥箱、冷藏设备
、烘焙、电解、电化等用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按非工业电价计费。
(3) 制蒸汽、煤气和输油的动力设备,如造气锅炉使用的鼓风机、上煤机、油泵、水泵等设备用电,仍按非工业电价计费。
(4) 从地下室、防空洞和室外抽取冷风的风机用电,从蓄水池、深水井抽水用于空调目的的风机、水泵等设备不视为空调设备用电,仍按非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5) 冷藏仓库及活动冷库、冰棍机等不视为空调设备,其设备总容量在3千及以上者,分别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计费。
所谓电加热设备是指以电为一次能源,将电能转变为热能进行加热的设备统称为电加热设备。
(1) 电炊、电灶是指以电热代替一次能源(包括家庭、饮食业、单位食堂)烹饪用的沪灶用电以及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汽浴、健身房设计等用电,不论容量大小,一律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 吸尘器是指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用的吸尘器,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但不包括工厂等单位车间内劳动保护用来吸取粉尘用的吸尘设备,这些设备仍按工业或普通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3) 烘焙是以电加热不进行烘烤的用电,属工业性质生产烘焙用电仍按工业电价计收电费。食品加工部门(包括前店后厂的糕加工)用于食品加工或小烘焙电热用电,其设备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按普通工业(商业)电价计收电费。对于商店、饮食业等用电加热制作食品及非工业用的电烘箱等电热用电以及属于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包括单位食堂的烘烤食品、油炸食品、肉食加工制品及类似以上用电设备)用电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4) 用于科研、院校、医疗、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烘焙、电解、电化等用电设备,总容量在3千瓦以上者,仍按非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5) 农业育苗、育秧和提高地温等电热用电按照明电价计费。
(6) 农业温室大棚为提高室温,以煤、油为原动力,通过锅炉转化为热源者,其锅炉所使用的鼓风机、水泵等设备用电,按非工业电价计费。其他排灌用电按农业电价计费。
(7) 锅炉房及煤气、热力公司热力点使用的电气设备用电按非工业电价计费。
(8) 用于生长豆牙菜、豆嘴及类似的电热用电,按装总容量在3千瓦以上者,分别按非工业或普通工业电价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