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瓯市监处罚〔2021〕167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瓯市监处罚〔2021〕1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 
【处罚日期】2021.09.09 
统一的老坛酸菜是哪的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建瓯市 
【处罚对象】刘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5:55:44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瓯市监处罚〔2021〕167 号
当事人:建瓯市迪口镇刘进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3MA321NTX7D
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迪口镇河边路 75 号
经营者:刘进
身份证号码:***
2021 年 8 月 10 日,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建瓯市迪口镇刘进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由当事人配合检查。在当事人店里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过期食品(“统一"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0122,保质期:六个月,过期 19 天,七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0122,保质期:六个月,过期 19 天,一桶;“盛洲"玉米油,生产日期:2019.11.04,保质期:十八个月,过期98 天,两桶;“英龍记"复合调味酱,生产日期:2019/11/04,保质期:12 个月,过期 279 天,2 瓶;“味琪"超浓缩老母鸡鲜香粉,生产日期:2019.11.12,保质期:12 个月,过期271 天,28 袋;“宝佳美"香浓鲜鸡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 年 09 月 18 日,保质期:12 个月,过期 326 天,2 袋;“思念乡"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19 年 11月 14 日,保质期:18 个月,过期 88 天,8 瓶;“程家铺子"芝麻煎饼,生产日期:2021 年 01 月 23 日,保质期:6 个月,过期 18 天 22 袋,共 1Kg;“老干妈"番茄辣酱,生产日期:2018.08.24,保质期:12 个月,过期 717 天,5 瓶;“新联康"麻辣香膏,生产日期:2019 年 10 月 2 日,保质期:18个月,过期 13
0 天,1 罐;“味琪"泰籽佰味香香料,生产日期:2019 年 11 月 12 日,保质期:18 个月,过期 90 天,3 罐)。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过期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于 2021年 8 月 10 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展开调查。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从建瓯市的食品经销商处购进,至案发之日均已过期,但当事人并未及时清理,仍摆放货架上销售;由于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建账,无法核实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具体数量,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笔录予以确认。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 563 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营经营场所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等;
3.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过程等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拍摄于现场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瓯市监罚告〔2021〕091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