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燕薇与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34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姚敏 
【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姚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孔燕薇;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孔燕薇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孔燕薇 
【当事人-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翔袁昭 
【代理律所】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孔燕薇 
【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对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现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摩拜公司提供的共享单车在交付使用时的车况不符合安全标准,也不能反映事发经过,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认定。摩拜公司主张孔燕薇骑自行车摔倒后,必然会导致车辆的功能发生
显著变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孔燕薇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6.85元,由上诉人孔燕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王蓉 
【更新时间】2022-08-21 09:22:08  王蓉精神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0日14时41分许,孔燕薇骑编号为XXXXXXXXXX的摩拜共享单车(自行车),骑行至上海市四平路进海伦路北约100米处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孔燕薇即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虹口交警支队)报案,陈述事发情况,并由虹口交警支队开具验伤通知单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右冠突骨折。    事发次日,虹口交警支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编号为XXXXXXXXXX的摩拜共享单车(自行车)相关安全装置的功能情况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9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编号为XXXXXXXXXX摩拜单车转向功能不符合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有关条款要求,其他安全装置未见异常。
"    孔燕薇于2018年8月22日入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复位术后、右肱骨外上髁骨折、右尺骨冠突骨折。于2018年8月23日全麻下行右肘关节游离体清理+外侧副韧带修补术,于2018年8月25日出院,产生住院医疗费4582.24元(已扣除统筹)。孔燕薇还进行多次门急诊。为本案所致伤情,孔燕薇共计产生医疗费9351.76元。    2019年7月3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孔燕薇伤残等级和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孔燕薇右肘部等处交通伤,其右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已达到人体损伤XXX残疾;其伤后可酌情休息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为此,孔燕薇支付了鉴定费255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凭。    为主张误工费,孔燕薇提供聘用合同书、病明、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明细等,以证明事发前其工作、工资发放情况及事发后误工情况。    孔燕薇系上海市城镇户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作为一起在骑行摩拜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摔倒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孔燕薇应就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即孔燕薇应举证证明摩拜公司负有过错,且摩拜公司的过错与孔燕薇发生摔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等分析,孔燕薇作为接受摩拜公司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一方,
其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解锁使用共享单车前负有检查车辆一般安全状况、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的义务,以避免因不当行驶所致的不必要损害;摩拜公司作为提供共享单车的经营管理者,应确保其提供车辆的车况符合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以避免因提供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所致的不必要损害。现孔燕薇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反映具体事发经过,不足以证明其摔伤的损害后果系摩拜公司提供的共享单车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存在侵权行为所致,故孔燕薇要求摩拜公司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之诉请,法院难以支持。另,本案中摩拜公司已向孔燕薇承付了医疗费9351.76元,并同意基于人道主义原则补偿孔燕薇,于法不悖,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孔燕薇补偿费9351.76元(已履行);二、驳回孔燕薇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孔燕薇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请。事实和理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因车辆机件不符合
要求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明确涉案摩拜单车转向功能不符合要求。摩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事发前符合安全标准。自己作为一个普通的车辆使用者,并无专业知识背景能够鉴别出车辆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要求,只能从车辆外观及使用车辆的常规动作上检查判断车辆是否正常工作,自己使用前已尽到合理的检查义务。故要求摩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审理中,孔燕薇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部分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对摩拜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予以明确,放弃要求摩拜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衣物损失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186842.95元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