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到我公司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是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安全主管部门,具体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基建部、生产调度部(根据施工合同进行界定)是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施工主管单位,具体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是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合同主管部门,具体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六条属地单位是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三章相关程序
第七条初定外来施工单位
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由施工主管单位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协助,采取招标或洽谈等方式初步确定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
第八条资格审查
施工主管单位与安全主管部门分别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
第九条签订《施工合同》
由施工主管单位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协助,组织与通过资格审查的外来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见附件一)。
第十条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协助,依据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人员培训、考试、审查、发证
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主管单位协助,组织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考试,进行相应的审查,配发《外来施工人员入厂证》(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准备作业
外来施工人员准备入厂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安全交底
施工作业前,由施工主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施工地点属地单位等部门共同对外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具体指明施工地点环境的主要危险因素,须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须遵守的安全规定,须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十四条开始施工,接受监管
外来施工人员入厂开始施工作业,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先决和否决条件,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外来施工单位,不得与之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在外来施工单位资格审查中,施工主管单位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2、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第十七条在外来施工单位资格审查中,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其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安全上岗资格。
2、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安全业绩情况。
3、外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所持有的特种作业证件情况。
4、进行探伤、吊装等特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许可资质情况。
第十八条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公司同意的施工项目转包行为,接包单位必须要提供与转包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转包合同》,且必须要具备进入公司施工作业所必需的一切安全资质资格,经审查合格并与公司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后方可入厂施工作业。
第五章规定
第十九条关于《施工合同》中的安全保障条款
1、在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要有明确将双方签订的公司格式《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条款,明确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未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施工合同》无效。
2、在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要有明确未付工程款中包含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由外来施工单位另行交纳的条款。
安全风险抵押金可以直接扣抵:
(1)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
(2)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损坏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的赔偿款。
(3)外来施工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款。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完成之前,未付工程款的余额不得低于项目工程款总额的30%或者20000元,以保证留有充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在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要有要求外来施工单位做到的“安全三定”条款,即:
外来施工单位入厂施工作业要“定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施工方案、定安全组织管理体系网络、定事故预案”。
上述“安全三定”内容必须报安全主管部门和施工主管单位审查合格并备案留存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二十条关于外来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
1、未参加外来施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或参加外来施工人员入厂安全考试不合格的外来施工人员不得发给《外来施工人员入厂证》。
2、外来施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及考试的要点是:
(1)政府、公司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等。
(2)公司的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安全要求等。
(3)与施工作业区域有关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劳保用品和对防护用品的特殊要求等。
(4)与施工特点有关的施工安全要求等。
3、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将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的记录,以及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考试的试卷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关于特殊工种作业
1、施工中的各种特殊工种作业,其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政府
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许可证》。
2、施工中有特殊工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进厂前将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许可证》提交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关于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厂区的管理
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必须凭《外来施工人员入厂证》,无《外来施工人员入厂证》的外来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厂区。
2、安全主管部门在为外来施工人员办理《外来施工人员入厂证》时,必须要以外来施工人员已接受入
厂安全教育,参加入厂安全考试并合格为前提,并且要验证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考试的外来施工人员与外来施工单位提供的办证人员的姓名、照片与身份证原件一致。
3、《外来施工人员入厂证》中必须注明施工区域、有效时间和进入施工区域的指定路线,外来施工人员只能沿指定路线进入施工区域,并只能在有效时间内在指定区域从事施工活动。
4、外来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通知安全主管部门,新入厂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考试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施工作业。
5、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后必须随身佩戴本人的《外来施工人员入厂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与管理
1、外来施工单位项目部(组)必须要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明确一名主要安全负责人和一名辅助安全负责人。
在现场有施工作业的情况下,主要安全负责人和辅助安全负责人中必须至少要有一人在现场值守,并配带“安全负责人”的袖标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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