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项目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本工程和参建人员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特点和现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3 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安全文明施工。
1.4 代建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代建授权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安全的监督管理,不代替各施工参建单位的正常安全管理。
1.5 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做好教育培训,根据各自承担的工程范围,编制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管理办法。
1.6 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本办法中,若个别条款与国家、部委、省、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相矛盾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2.1 安全总体目标
2.1.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1.2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10万元及以上重大施工机械设备、发电设备损坏事故;
2.1.3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10万元及以上火灾事故;
2.1.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超10万元及以上交通事故;
2.1.5不发生施工场内重大交通事故;
2.1.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1.7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2.1.8杜绝习惯性违章。
2.2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2.2.1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建项目部负责组建本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各项目其他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作为成员,形成多位一体的安全管理网络。
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
代建单位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安全员、技术员
2.2.4项目部在安全生产领导领导小组下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2.2.5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监督各参建施工单位的安全和环境管理,监理单位要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
2.3 安全管理责任制
2.3.1代建单位的安全职责:
1)代建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全面领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2)代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监督管理者;
3)各专业工程师承担各自岗位安全责任,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施工管理、监督工作,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3.2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编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3)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技术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8)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施工问题,对重大问题跟踪控制;
9)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所具备的安全施工条件;
10)协助代建项目部组织安全例会、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1)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及厂内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避免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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