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精神,本公司所属公路及桥梁,将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 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 2、2吨~ 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 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 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 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 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系数 | 收费费率 (元/公里) | 客车 | 货车 | 第一类 | ≤7座 | | 1 | 0.40 | | ≤2吨 | 1 | 0.40 | 第二类 | 8座~19座 | | 1.25 | 0.50 | | 2吨~5吨(含5吨) | 1.8 | 0.72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 1.5 | 0.60 | | 5吨~10吨(含10吨) | 2.5 | 1 | 第四类 | ≥40座 | | 1.875 | 0.75 |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3 | 1.20 | 第五类 | |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3.5 | 1.4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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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 系数 | 收费费率 | 客车 | 货车 | (元/车次) | 第一类 | ≤7座 | ≤2吨 | 1 | 15 | 第二类 | 8座~19座 | 2吨~5吨(含5吨) | 1.33 | 20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5吨~10吨(含10吨) | 1.67 | 25 | 第四类 | ≥40座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2 | 30 | 第五类 | | >15 40英尺集装箱车 | 2.33 | 35 | | | | | |
| 3、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 系数 | 收费费率 (元/车次) | 客车 | 货车 | 第一类 | ≤7座 | | 1 | 10 | | ≤2吨 | 1 | 10 | 第二类 | 8座~19座 | | 1.5 | 15 | | 2吨~5吨(含5吨) | 1.5 | 15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 1.5 | 15 | | 5吨~10吨(含10吨) | 2.0 | 20 | 第四类 | ≥40座 | | 1.5 | 15 |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25 | 第五类 | |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3.0 | 30 | | | | | |
| 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
四、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 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 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 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 类 别 | 车货总质量≤10吨 |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 备注 | 高速公路 | 0.08元/吨公里(不足5吨按5吨计) | 从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 | | | | | |
|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714元/吨车次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10吨的,按10吨计收。 | 类别 | 车货总质量≤10吨 |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 备 注 | 高速公路上单独计费的特大桥(隧道) | 1.5元/吨车次(不足10吨按10吨计) | 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714元 | | | | | |
| 3、普通路桥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 类别 | 车货总质量≤10吨 |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 备注 | 普通路桥 | 1.5元/吨车次 | 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 | 收费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 | | | | |
| (三)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五、其他 (一)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二)以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标注吨位为依据,划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车型类别,据此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行驶U型车辆征收通行费的处理,除能够提供在高路公路服务区维修、住宿等发票外,以该车进出站间隔时间乘行驶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出行驶里程后,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如果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五)已通车并公布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特大桥和普通路桥收费站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此次规范的仅为收费标准,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性质均不改变。除上述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外,其他征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公司经营路桥车辆性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目前,公司所属济青高速公路、济南黄河二桥已安装计重设备,4月1日起将按上述规定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公司所属其他路桥,包括泰安至曲阜一级公路、济南黄河大桥、滨州黄河大桥、平阴黄河大桥,因尚未安装计重设备,自4月1日起对过往车辆将按新的车型分类方式计征车辆通行费,同时公司将尽快采购计重设备,安装调试后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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