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园工作规程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 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 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学 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 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 谐发展。
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  幼儿园适龄幼儿普通为 3 周岁至 6 周岁。 幼儿园普通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 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 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办幼儿园需要哪6个证(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 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 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索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 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 护公物、克服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 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 爱护幼儿, 严禁虐待、 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伤害幼儿身心健康 行为。
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 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
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 家中无人照应的残疾人子女、 孤儿 家庭经济艰难幼儿、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 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应
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 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十条  幼儿入园前, 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 健制度进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 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 便于 管理,普通不超过 360
园每班幼儿人数普通为:小班(3 周岁至 4 周岁)  25 人,中班(4 周岁至 5 周岁) 30 人,大班(5 周岁至 6 ) 35 人, 混合班 30 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  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 、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 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  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wei)险区,不得使用危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 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 全的法律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 掌握基本 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 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教育融入一日生活, 并定期组织开展 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  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 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
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
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法》以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  度。 正餐间隔时间为 3.54 小时。 在正常情况下, 幼儿户 活动时间 (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 每天不得少于 2 小时, 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 3 小时; 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 健康卡或者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 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 家长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