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烟草企业自产自用卷烟的财税处理烟草行业作为一个国家寓禁于征的特殊行业,其自产自用产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本文结合实际,就烟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将自产卷烟用于职工福利、业务招待、促销宣传等方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如下。会计处理用于职工福利。《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卷烟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