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管理问题
●宋健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问题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
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
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
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
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的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
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
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纳税人很有必要认真理解
和执行税法对自产自用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
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
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
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
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
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
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的,则
烟丝还是要缴消费税的。税法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规定不征税,体现了税不
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
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
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
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
目税率表所列11类产品以外的产品。例如:原油加工厂
卷烟消费税用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合制成溶剂汽油,该溶剂
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
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各项建设工程的。例
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
辆、设备使用。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
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
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的使用。所谓“用于馈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
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
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等。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这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例如:某乡镇企业将购来的小客车底盘和零部件提供给某汽车改装厂,加工组装成小客车供自己使用,则加工、组装成的小客车就需要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是以人们的自我理解或在形式上有个委托加工协议书就可确定的。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内涵是有明确界定的。消费
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3—纳税辅导N ASHU IFU D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