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筹划
第一节 消费税的纳税法规
—、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个项目。
三、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有10档,为3%~45%;定额税率,有8个档,为0.1~250元。
四、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计征两种办法。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量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这种固定税额即为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办法长远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合代垫付的运费和增值税税款。
五、消费税的退税
消费税的退税:出口免税,已纳的退税或先征后退。售给外贸应办理开具消费税专用税票。但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应将出口不同消费税率的消费品分别核算,如果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
六、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以组成计税价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四)委托加工或外购准予扣除税款的计算
委托加工或外购准予扣除税款(买价)﹦期初库存﹢本期入库–期末库存
七、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八、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生产销售的是核算地;委托加工为受托方所在地;进口为报关地。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筹划实例
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生产销售环节(金银珠宝除外),而不是流通领域或消费环节。因此,关联企业生产(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若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可以降低计税销售额,从而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再者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由于是销售环节,只交纳增值税,不交纳消费税,故此,使整个利益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
例如:某卷烟厂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A卷烟500箱,每箱不含税价为1 000元(市场价为每箱1 500元)。
转移定价前应纳消费税﹦500×1 500×40%﹦30(万元)
转移定价后应纳消费税﹦500×1 000×40%﹦20(万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之差﹦30–20﹦10(万元)
二、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的筹划
消费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组成成套销售的,适用从高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如果有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的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纳税。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粮食白酒(消费税率为25%),又生产药酒(消费税率为10%),该厂对生产的上述二类酒应分别核算,才能分别申报纳税,否则按消费税率25%征收消费税。
三、不合增值税的计算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是包含消费税,而不合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销售额中包含有增值税,则应将增值税分离出来,再计算消费税,其计算公式是: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如:广州市某化工厂2003年3月销售给某连锁超市化妆品一批,总金额为11.7万元,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30%。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11.7÷(1﹢17%)﹦10(万元)
化妆品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10×17%﹦1.7(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30%﹦3(万元)
四、包装物纳税筹划
消费税条例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如何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消费税。
如果想在包装物的纳税上作文章,其做法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一并销售,而应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且押金应单独开发票和计账,这样包装物就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如:广州市某轮胎生产企业,2003年3月销售汽车轮胎1万个,每个销售价1 000元,其中包装材料价值100元,消费税率为10%。
采用连同包装一并销售,其应纳税额为:应纳消费税﹦1×1 000×10%﹦100(万元)
如果包装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销售,且包装物单独开发票并单独记账,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 000–100)×10%﹦90(万元)
很明显,只是把包装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并单独列账,则可少交税款10万元,说明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五、委托加工的筹划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加工完毕后,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并收回委托加工的产品,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减应纳消费税;用于对外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
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价值2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支付给乙厂加工费80万元。甲厂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出售,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烟丝税率30%,卷烟税率50%。
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时,应支付由乙厂代扣代缴消费税为:
(200﹢80)÷(1–30%)×30%﹦120(万元)
甲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800×50%–120﹦280(万元)
此批卷烟实际交纳的消费税﹦120﹢280﹦400(万元)
假如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甲厂委托乙厂直接加工成卷烟,加工费增加到250万元,成本和销售价格不变,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时,应支付乙厂代扣代缴消费税为:
(200+150)÷(1–50%)×50%﹦350(万元)
甲厂销售卷烟后少交消费税﹦400–35050(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用于连续生产和用于直接销售,其应纳消费税税额是不同的。其原因是: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计算纳税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是组成计税价或同类产品销售价,而自行加工的计税价为销售价。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后,其销售价要高于计税价,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要低于自行加
工方式的不同造成税负的不同,我们可在此方面进行适当筹划。
六、连续生产的筹划
自产自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外购已交消费税的消费品进行连续生产时,按领用数计算扣除已交的消费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限下列范围:(1)烟丝;(2)酒、酒精;(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珠宝;(6)鞭炮;(7)汽车轮胎;(8)摩托车。其计算如下例:
某卷烟厂2003年3月购进烟丝200箱,每箱进价400元;当月生产销售卷烟300箱,消耗烟丝150箱,该类卷烟销售价为600元(不合税价)。卷烟消费税率40%,烟丝消费税率30%。
应纳消费税税额﹦300×600×40%–150×400×30%﹦72 000–18 000﹦54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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