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比较角度看我国烟草税负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提出:烟草制品是生活非必需品,同时又是被广泛消费的商品,可成为征税的理想对象。亚当·斯密的理论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烟草制品征税。尽管各国烟草税种不同、税率不一,但对烟草制品所征税收大都远远高于其他制品。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烟草制品需求弹性较小,通过提高税收可达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因为烟草消费会带来健康风险并有一定的“负外部性”,通过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可达到限制和减少烟草消费的目的。正是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我国对烟草制品也实行“寓禁于征”的重税政策。
一、烟草税主要类型
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两种最常见的烟草税种。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约有89%的国家对卷烟征收消费税,约87%的国家对卷烟征收增值税。其他普遍征收的税种还包括进口关税
一、烟草税主要类型
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两种最常见的烟草税种。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约有89%的国家对卷烟征收消费税,约87%的国家对卷烟征收增值税。其他普遍征收的税种还包括进口关税
、企业所得税等。
1.消费税。消费税一般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类型。从量消费税按卷烟的数量单位(如每包、每条、每支或重量)征收固定数额。由于从量税会相对提高低价烟税负,减少高价烟税负,往往对低价卷烟影响较大。因纳税额以数量为基础,从量税收入较易预测,较为稳定,容易实施和管理,且较少依赖烟草业定价政策。但通货膨胀会抵消从量税的作用。从价消费税按卷烟价值征收,如按照零售价、生产商价格(即出厂价)或到岸价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与从量税相比,从价税可能会使较低和较高价格品牌之间的价差变大,从而鼓励消费者转向价格较低品牌。如果仅征收从价税,可能会加剧价格竞争,进而降低平均价格,还可能引起低估产品价值以降低产品应税价值的现象。征收从价税需确定产品数量和价格,对税务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有较高的要求,收入较难预测,稳定性较差,并且较为依赖烟草业定价政策。但在价格随通货膨胀上调的情况下能够维持税收的真实价值。混合消费税结合了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优点。从价的部分加大绝对价差,而从量的部分缩小了低价和高价产品之间的相对价差。与单纯的从价税相比,混合消费税不太容易造成产品价值低估现象。由于税收额以数量和价格为基础,混合税制下的收入较难预测,
1.消费税。消费税一般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类型。从量消费税按卷烟的数量单位(如每包、每条、每支或重量)征收固定数额。由于从量税会相对提高低价烟税负,减少高价烟税负,往往对低价卷烟影响较大。因纳税额以数量为基础,从量税收入较易预测,较为稳定,容易实施和管理,且较少依赖烟草业定价政策。但通货膨胀会抵消从量税的作用。从价消费税按卷烟价值征收,如按照零售价、生产商价格(即出厂价)或到岸价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与从量税相比,从价税可能会使较低和较高价格品牌之间的价差变大,从而鼓励消费者转向价格较低品牌。如果仅征收从价税,可能会加剧价格竞争,进而降低平均价格,还可能引起低估产品价值以降低产品应税价值的现象。征收从价税需确定产品数量和价格,对税务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有较高的要求,收入较难预测,稳定性较差,并且较为依赖烟草业定价政策。但在价格随通货膨胀上调的情况下能够维持税收的真实价值。混合消费税结合了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优点。从价的部分加大绝对价差,而从量的部分缩小了低价和高价产品之间的相对价差。与单纯的从价税相比,混合消费税不太容易造成产品价值低估现象。由于税收额以数量和价格为基础,混合税制下的收入较难预测,
稳定性较低,并且较为依赖烟草业定价政策。随着时间推移,真实税收总值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较低。
2.增值税。增值税理论上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征收,一般采用单一税率,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并能为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从征管方面看,除了对征税商品的价格加以严格的监管和账簿记录外,征收增值税并不需在其他方面投入很多精力。
3.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对进入一国海关并将在该国被最终消费的选定商品征收。如商品仅过境,随后运往其他国家,则不征收进口关税。绝大部分国家都对进口卷烟征收关税,由进口商在卷烟入关环节缴纳。征收进口关税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内民族产业,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取财政收入。近年来,随着各种双边、地区及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许多国家的进口关税出现大幅度下降。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别很大。巴哈马、巴林等国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上看,全球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4.
2.增值税。增值税理论上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征收,一般采用单一税率,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并能为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从征管方面看,除了对征税商品的价格加以严格的监管和账簿记录外,征收增值税并不需在其他方面投入很多精力。
3.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对进入一国海关并将在该国被最终消费的选定商品征收。如商品仅过境,随后运往其他国家,则不征收进口关税。绝大部分国家都对进口卷烟征收关税,由进口商在卷烟入关环节缴纳。征收进口关税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内民族产业,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取财政收入。近年来,随着各种双边、地区及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许多国家的进口关税出现大幅度下降。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别很大。巴哈马、巴林等国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上看,全球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4.
1%,其中亚洲平均为22.5%,欧洲平均为20.6%,非洲平均为28.6%,美洲平均为28.0%,大洋洲平均为27.0%。在主要发达国家,美国税率为35.0%,法国为33.3%,德国为29.6%,澳大利亚为30.0%,加拿大为26.5%。在主要发展中国家,巴西税率为25.0%,印度尼西亚为25.0%,印度为34.0%。
5.其他税种。不同国家对税种的命名有所差别,有些税种虽不使用消费税这一名称,但实质是消费税,如埃及的一般销售税。此外,各国还会结合国情增加一些特殊税种。
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统计的全球186个国家中有20个国家不征收任何形式的卷烟消费税,占11%,包括阿富汗、伊朗、伊拉克、科威特、马尔代夫、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有166个国家征收卷烟消费税,其中56个国家只对卷烟征收从量消费税,占所统计的186个国家的30%;50个国家只征收从价消费税,占27%;60个国家对卷烟同时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占32%(见表1)。另有至少8个国家将消费税作为卷烟征税的唯一税种,包括埃及、叙利亚、缅甸、古巴、文莱等。
5.其他税种。不同国家对税种的命名有所差别,有些税种虽不使用消费税这一名称,但实质是消费税,如埃及的一般销售税。此外,各国还会结合国情增加一些特殊税种。
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统计的全球186个国家中有20个国家不征收任何形式的卷烟消费税,占11%,包括阿富汗、伊朗、伊拉克、科威特、马尔代夫、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有166个国家征收卷烟消费税,其中56个国家只对卷烟征收从量消费税,占所统计的186个国家的30%;50个国家只征收从价消费税,占27%;60个国家对卷烟同时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占32%(见表1)。另有至少8个国家将消费税作为卷烟征税的唯一税种,包括埃及、叙利亚、缅甸、古巴、文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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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收入类别和不同地区国家的卷烟消费税政策存在明显差别。一般来说,低收入国家倾向于采用从价税,高收入国家更多采用混合消费税。从地区来看,大多数西太平洋国家仅采用从量税形式,大多数非洲国家仅采用从价税,东南亚地区和美洲国家采用三种税制的比例相对均衡。绝大多数欧洲区国家采用混合税制,且从价征收的税负高于从量征收的税负。大多数国家对所有卷烟征收从量或从价的单一税率,少数国家根据卷烟的价格、生产量、包装、种类、产品特征或原材料产地等特征实行差别税率,如俄罗斯带过滤嘴卷烟的税率高于不带过滤嘴的卷烟。
全球有161个国家征收卷烟增值税,各国卷烟增值税的税率差异很大。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增值税占卷烟零售价格的比重占0.2%~10%的国家有38个,占10%~15%的国家有65个,占15%~20%的国家有55个,占20%~25%的国家有3个。全世界有22个国家不向卷烟征收任何形式的增值税。此外,一些国家对卷烟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税种。
二、我国烟草税费政策及实施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烟草税费政策历经多次调整。依照现行的烟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征收的烟草税费主要有:
1.消费税。我国采用混合消费税制,在卷烟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其中从量定额税率为0.6元/条(200支)。从价税按卷烟调拨价实行差别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卷烟,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我国还在卷烟批发环节征收从价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是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见表2)。
二、我国烟草税费政策及实施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烟草税费政策历经多次调整。依照现行的烟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征收的烟草税费主要有:
1.消费税。我国采用混合消费税制,在卷烟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其中从量定额税率为0.6元/条(200支)。从价税按卷烟调拨价实行差别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卷烟,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我国还在卷烟批发环节征收从价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是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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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税。我国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卷烟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生产、销售卷烟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按销售额和税率确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口卷烟应纳税额由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确定,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及进口环节关税和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我国对烟草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我国烟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卷烟消费税
4.烟叶税。烟叶税是我国按实际情况征收的特殊税种,由境内收购烟叶(烤烟叶和晾晒烟叶)的烟草公司或受委托单位按烟叶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税率为20%。烟叶收购金额包括支付给烟农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5.进口关税。我国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进口关税税率各不相同,最高为57%,最低为10%。其中烟草制成的卷烟按进口额的25%征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种是我国按具体国情征收的特殊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
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由于我国已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目前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省级公司和地市级公司适用税率为7%。
7.教育费附加。按实际情况征收,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率为5%,其中中央3%、地方2%。
8.国有资本收益。除依法纳税外,我国烟草企业还需缴纳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资本收益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税后利润指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后的部分。2007年起,在中断13年以后,我国恢复对中央企业征收国有资本收益。目前把央企分为五类,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率分别为25%、20%、15%、10%四档,部分央企免缴。烟草企业作为单独列举的一类,征收国有资本收益比例最高,7年间征收比例4次上调,从2007年的10%提高到2014年的25%。
7.教育费附加。按实际情况征收,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率为5%,其中中央3%、地方2%。
8.国有资本收益。除依法纳税外,我国烟草企业还需缴纳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资本收益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税后利润指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后的部分。2007年起,在中断13年以后,我国恢复对中央企业征收国有资本收益。目前把央企分为五类,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率分别为25%、20%、15%、10%四档,部分央企免缴。烟草企业作为单独列举的一类,征收国有资本收益比例最高,7年间征收比例4次上调,从2007年的10%提高到2014年的25%。
2013年,我国烟草企业共缴纳各项税费8161.2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2.6倍。从主要税种来看,2006~2013年,消费税从1140.0亿元增加到4390.1亿元,年均增长21.2%;增值税从564.4亿元增加到1522.8亿元,年均增长15.2%;烟叶税从44.5亿元增加到142.2亿元,年均增长18.1%。
三、我国实际烟草税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近年来,一些控烟组织和人士依据不全面或错误的数据,不断指责我国卷烟税负过低,并且没有实现“价税联动”。事实上,随着我国控烟履约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卷烟价格和税率都在持续快速提高。据统计,从2006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到2013年,我国每条卷烟税费由21.9元增加到65.3元,年均提高16.9%;每条卷烟零售价格由50.8元提高到109.7元,年均提高11.6%。卷烟税费年均增速高于卷烟零售价格年均增速5.3个百分点,由此导致卷烟税费占零售价格的比率由43.1%提高到59.5%,年均提高2.3个百分点。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调整了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由原来的45%提高至56%,乙类卷烟由原来的30%提高至36% 。
三、我国实际烟草税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近年来,一些控烟组织和人士依据不全面或错误的数据,不断指责我国卷烟税负过低,并且没有实现“价税联动”。事实上,随着我国控烟履约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卷烟价格和税率都在持续快速提高。据统计,从2006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到2013年,我国每条卷烟税费由21.9元增加到65.3元,年均提高16.9%;每条卷烟零售价格由50.8元提高到109.7元,年均提高11.6%。卷烟税费年均增速高于卷烟零售价格年均增速5.3个百分点,由此导致卷烟税费占零售价格的比率由43.1%提高到59.5%,年均提高2.3个百分点。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调整了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由原来的45%提高至56%,乙类卷烟由原来的30%提高至36% 。
目前,虽然我国卷烟零售价格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卷烟税收占零售价格的比率(以下简称“卷烟综合税率”)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高于许多中低收入国家。世界卫生组织《2013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世界加权平均卷烟综合税率为58.4%,其中低收入国家为50.3%,中等收入国家为53.1%,高收入国家为65.9%。从几个烟草产销大国来看,卷烟综合税率印度为43.1%,美国为42.9%,俄罗斯为40.5%,比我国低7~9个百分点。据不完全统计,在51个高收入国家中,卷烟综合税率超过50%的国家有36个;在107个中等收入国家和37个低收入国家中,卷烟综合税率超过50%的国家仅有48个和7个;大多数中等收入国家的卷烟综合税率在26%~50%之间,至少有37个国家卷烟综合税率低于25%。
从上述国际对比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卷烟综合税率相对较高,烟草企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虽然从理论上说提高烟草税收有利于加强烟草控制,但过高的烟草税收也会增强地方政府发展烟草行业的积极性。正因为如此,工信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专卖局于2012年联合印发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
2015年)》明确提出,要“按照‘抑制烟草生产供应,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总体要求,严格烟草税收征管,确保烟草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纳税”。同时,要求“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防止为片面追求地方高税收对烟草企业采取不适当的鼓励、支持和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从我国国情和烟草行业实际出发,烟草税收政策设计应统筹兼顾控烟履约和行业发展的关系,有效发挥烟草税收约束作用,加快促进烟草产品结构调整,努力避免政策初衷与最终目标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从我国国情和烟草行业实际出发,烟草税收政策设计应统筹兼顾控烟履约和行业发展的关系,有效发挥烟草税收约束作用,加快促进烟草产品结构调整,努力避免政策初衷与最终目标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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