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解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4.特殊情形下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
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没有这个规定)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
(6)包装物押金总结:
包装物押金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取得时 | 逾期时 | 取得时 | 逾期时 | |
一般货物 | × | √ | × | √ |
白酒、其他酒 | √ | × | √ | × |
啤酒、黄酒 | × | √ | × | × |
提示:啤酒、黄酒是按照定额交消费税的,所以本处不涉及交消费税的事情。
(7)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
①基本原则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②具体情形
a.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b.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c.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d.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f.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g.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4-23】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销售乙类卷烟1500标准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84750元。已知乙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每标准条有200支;增值税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1)不含增值税销售额=84750÷(1+13%)=75000(元)
(2)从价定率应纳税额=75000×36%=27000(元)
(3)从量定额应纳税额=1500×200×0.003=900(元)
(4)应纳消费税税额合计=27000+900=27900(元)
【例4-24】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30吨,取得不含増值税销售额180万元;薯类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0万元。已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180+150)×20%=66(万元)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30+50)×2000×0.5÷10000=8(万元)
(3)应纳消费税额合计=66+8=74(万元)
提示:单位换算
1吨=1000千克=2000×500克
1千克=1000克
1公斤=2斤=1000克=2×500克
提示:单位换算
1吨=1000千克=2000×500克
1千克=1000克
1公斤=2斤=1000克=2×500克
【例题1·单选题】(2016年)甲汽车厂将1辆生产成本5万元的自产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同型号小汽车不含增值税平均售价10万元/辆,不含增值税最高售价12万元/辆。已知小汽
车消费税税率5%。甲汽车厂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1×10×5%=0.5(万元)
B.1×12×5%=0.6(万元)
C.1×5×5%=0.25(万元)
D.1×5×(1+5%)×5%=0.26(万元)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2016年改)2019年8月,甲酒厂销售自产红酒,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5.2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26万元、手续费1.13万元。已知红酒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甲酒厂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45.2+1.13)÷(1+13%)×10%=4.1(万元)
B.45.2÷(1+13%)×10%=4(万元)
C.(45.2+2.26+1.13)÷(1+13%)×10%=4.3(万元)
D.(45.2+2.26)÷(1+13%)×10%=4.2(万元)
【答案】C
【例题3·多选题】(2016年)甲酒厂主要从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该酒厂销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的有( )。
A.向W公司收取的产品优质费
B.向X公司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C.向Y公司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D.向Z公司收取的储备费
【答案】ABCD
【例题4·单选题】(2013年改)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销售果木酒,取
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65万元、优质费2.26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565+2.26)×10%=1.2825(万元)
B.(10+0.565)×10%=1.0565(万元)
C.[10+(0.565+2.26)÷(1+13%)]×10%=1.25(万元)
D.[10+0.565÷(1+13%)]×10%=1.05(万元)
【答案】C
【例题5·单选题】(2016年)2015年10月,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200标准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0元;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300标准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00元。已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为11%,定额税率为0.005元/支;每标准条200支卷烟。甲烟草批发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20000×11%+200×200×0.005=2400(元)
B.20000×11%+200×200×0.005+30000×11%+300×200×0.005=6000(元)
C.20000×11%+30000×1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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