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27
【文 号】卫规财发[2010]68号
【施行日期】2010.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有关单位,卫生部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卫生部门加强支援新疆工作,充分发挥卫生工作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促进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全国卫生系统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以下简称卫生援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大卫生援疆工作力度,拓宽卫生援疆工作范围,突出卫生援疆工作特点,构建卫生援疆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健康优先。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作为卫生援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基本、基础、基层抓起,优先解决好影响和制约新疆卫生事业发展的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关键问题,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新疆各族人民的健康权益贯穿于卫生援疆工作始终。
  (二)科学规划,协调发展。新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新形势下中央对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战略要求,科学制订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和对口支援专项规划,并与本地区及国
家相关规-2-划有效衔接。同时,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注重与北疆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与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三)多方支持,明确责任。全国卫生系统要大力支持新疆卫生事业发展。卫生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卫生援疆总体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指导受援地区卫生部门做好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协调解决对口支援工作的具体问题;19个对口支援省(市)卫生厅(局)要积极争取本省(市)对卫生援疆工作的支持,将受援地区卫生项目纳入本省(市)对口援疆规划中;受援地区卫生部门要科学制订对口支援卫生专项规划,实事求是提出项目及资金需求;其他省(区、市)卫生厅(局)和部属(管)单位也要尽可能对新疆卫生工作给予支持。
  (四)突出特点,提高能力。新时期卫生援疆工作要突出人才、技术、管理和项目支援的特点,将对口支援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通过人才培养、技术支持、管理培训等有效形式,充分调动受援地区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新疆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协作,促进双赢。支援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卫生援疆工作作为自身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培养优秀挂职干部、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科研合作;受援地区卫生部门要主动配合援助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服务。对口支援双方要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加强协作沟通,不断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方式、完善合作机制,实现双赢。
  三、工作阶段及目标
  新一轮卫生援疆工作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2010年为工作准备时期,主要任务是:明确结对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对口援疆专项规划,明确对口支援的目标、任务、项目和标准,并开展试点。从2011年开始,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打基础(2011-2012年)。到2012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第二阶段上水平(2013-2015年)。到2015年,缩小与内地卫生事业发展差距,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得到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新疆各族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部地区中上水平。第三阶段大发展(2016-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新疆医疗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
  四、结对关系
  (一)19个支援省(市)卫生部门按照《意见》确定的结对关系,对口支援新疆12个地(州)的82个县(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个师的卫生部门。
  (二)未纳入中央对口支援范围的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分别对口支援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和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支援方重点在卫生人才培养、医疗技术、临床科研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建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口支援关系。目前,确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和药用植物研究所分别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研究所和维吾尔医药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医医院。支援方重点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重点领域
  (一)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将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向地区重点倾斜,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使参合农(牧)民得到更多实惠。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指导和帮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和地(州、市)级医疗中心建设。加快完成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防治、卫生监督、采供血和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将危房多、条件差、房屋面积缺口大、不达标的医疗卫生机构列为优先支持的建设重点。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建设,逐步改善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