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报工财字[1999]27号1999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国铁路总工会、中国金融工会财务部、中国民航工会办公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 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该通知精神,在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含下岗)的职工中,由社保、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而由企业发放的生活费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应据此由原有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对新出现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项目,也要计入工资总额,并计提工会经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1998]120号1998年10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资司:
现将《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设计管理司、人口和社会科技司联系。
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一、新增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己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上述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5.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二、问题解答
1.今年制度中对从业人员的统计口径做了哪些调整?
答:今年制度中对从业人员统计口径的调整是:设置“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新指标,并将其作为一项指标单独列出。不再统计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项下设“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这两项指标相加等于全部从业人员。与这些人员指标对应的报酬指标也作了相应调整。各地区可用“在岗职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分别相加,得到与原职工及工资总额口径一致的数据,以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
2.今年制度中新增加的“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与原“下岗职工”指标的范围有哪些不同?
答:“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比原下岗职工指标的范围大。原下岗职工的定义包括三个条件:(l)职工下岗是由于单位经营状况的原因,而不是由于个人原因;(2)下岗职工是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3)这些人仍与用人单位保留了劳动关系。新指标则没有上述第一个条件的限定,即只需符合后两个条件就可统计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今年制度中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分组与原按经济类型的分组在统计口径上有哪些区别?
答:今年劳动统计的基层表和综合表中对全部调查单位都执行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规定。该规定详见国统字[1998]200号文。从形式上看,新分组比原分组增加了“股份合作企业”;将原“股份制”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新规定与原规定中各项类别的统计范围看,也有较大变化,特别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原规定的范围小,其中国有企业不再包括国有联营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不再包括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为了与去年统计资料相衔接,我们在301表和401表甲栏的其他类型单位项下增列了几栏其中项。各地区在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时应注意这一分组口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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