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6.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商年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登记,在青海省内依法存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名单,并依法对其在公示系统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遵循随机、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自行实施检查。
  第五条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由省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形成抽查工作建议方案,提请分管局长审定;
  (二)省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经分管局长审查同意的抽查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委托省局信息中心或自行随机摇号抽取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三)省工商局通过青海省工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将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派发至各市州工商局,各市州工商局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相关名单派发至各县、区工商局;
  (四)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确定检查方式、检查人员;
  (五)检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待检查企业实施检查;
  (六)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录入综合业务系统,提出处理意见;
  (七)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分管局长审定检查人员上报的处理意见;
  (八)检查结果相关信息由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通过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九)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工商部门书面报告抽查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确定市场主体名单,并对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和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市场主体名单,并对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商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市场主体。
  第八条 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最低不少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由负责抽取名单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不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进行,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