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汇总乡镇数: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除无农村经济的所有乡镇街道及其他乡镇级单位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社数:指农村集体经济情况需要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村经济合作社数、股份经济合作社数及村委会代为行使村经济合作社职能数,只要还存在农村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村经济合作社数:指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设立的村经济合作社数。乡镇一级、村以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成立的村经济合作社不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数:按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求设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数,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成立为公司的也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一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内村集体
资产折股量化成立多个公司的只统计为一个。工商年报
5.村委会代行村经济合作社职能的村数: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其职能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的村数。
6.汇总村民小组数:指汇总的村社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行政村撤并后的村民小组个数按实际存在数统计。
7.组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村民小组一级成立的为管理、协调本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个数。没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村民小组代行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不纳入本指标统计范围。
8.组一级发包承包地数:指以村民小组为发包主体的村民小组个数。
9.汇总农户数:指在汇总村社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社员(股东、村民)数。包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农户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农户数、尚未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由村委会代行职能的村村民农户数。
10.纯农户:指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80%以上的农户(含80%)。
11.农业兼业户: 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50-80%的农户(含50%)。
12.非农业兼业户: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非农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50%的农户(含20%)。
13.非农户:指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以下的农户(不含20%)。
14.汇总人口数:指汇总农户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社员(股东、村民)人口数。
15.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人口中的劳动力数。男子16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计入劳动力数内;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应计入劳动力数内。
16.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指年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数。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劳动力数。家庭经营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自己的劳动,凭借自有或与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体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等)直接组织生产和经营,包括农户自营、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经营,但以农户或个人名义承包集体企业的不属于家庭经营范围。
17.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数):指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18.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年度内离开本乡镇到外地从业,全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9.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
20.乡外县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乡镇外、所属县内从业的劳动力数。
21.县外省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县外、所属省内从业的劳动力
数。
22.省外(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省外从业的劳动力数。
23.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实际用于农业用途的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面积。
24.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25.(耕地)归村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村(原生产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6.(耕地)归组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组(原生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7.园地: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28.(园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园地面积中,截止统计调查期末用于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面积。
29.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30.(林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经营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的林地面积。
31.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32.(草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草原法》和有关草原承包政策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草地面积。
33.养殖水面:指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34.(养殖水面)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养殖水面面积。
35.其他: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之外的面积,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养殖畜禽场地、晒谷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36.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数:指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下(不含10亩)的农户数。其他农户经营耕地规模的指标以此类推,如经营耕地10-30亩的农户数,包含10亩但不包含30亩。
(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农村经济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部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当年生产并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办企业经营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村办企业收入:指村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6.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7.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以及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它收入。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中“经营收入”与“其它收入”两项之和。
8.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四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9农业收入:农业是指种植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业收入是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以及为农业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10.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行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以及果、桑、茶等作物。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
大豆、薯类 (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经济、蔬菜瓜果及果、桑、茶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11.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服务、防止病虫害的活动等所实现的收入也计入此。
12.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
防护林作用的产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