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填报说明
2020年11月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众团体的行政机构、编制和实有人数。
工商年报(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众团体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数。
二、基本统计填报方法和要求
统计指标解释中所有基本统计指标均为必填指标,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填写,不得漏填。
(一)关于执法队伍的统计
行政机构”-“执法队伍”选项中进行选择;对行政机构的下设机构,在“机构类别”-“执法队伍”选项中进行选择;对事业单位,在“机构属性”-“执法队伍”选项中进行选择。各选项均细分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其他执法队伍。
整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填写“机构性质”时,在“国家机关”选项下对应选择相关领域的执法队伍选项。部分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填写“机构性质”时,不选择“执法队伍”相关选项,其执法职能由内设机构承担的,此内设机构填写“机构类别”时,在“行政机构”选项下对应选择相关领域的执法队伍选项;由下设机构承担的,此下设机构在填写“机构类别”时,直接在“执法队伍”选项下对应选择相关领域的执法队伍选项。事业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填写“机构属性”时,在“执法队伍”选项下对应选择相关领域的执法队伍选项。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包含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的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包含原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执法;文化综合执法队伍包含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领域的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包含原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包含原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执法。
(二)关于部门的相关填报说明
1.关于设在党政部门的机构的统计。设在党政部门的机构,
主要是指设在党委部门或政府部门的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这类机构的名录列入党委部门(机构类别选择“设在党政部门的机关”),不计入机构限额,其编制职数或专设的秘书局(组)的机构编制职数纳入部门统计,专设的秘书局(组)不在部门内设机构编排序号,但计入内设机构总数。
2.关于“机构性质”。选择“机构性质”时,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机构选择“政法机关”,党委机构、民主党派机关选择“政党机关”,人大机构、政府机构(公安和司法除外)选择“国家机关”,政协机构、行政类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选择“其他”,众团体机关选择“众团体”。
3.关于“机构规格”。对没有明确机构级别的行政机构,按照实际管理情况,选择“未定级”中的相应选项,如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职数的配备等是按照正厅级机构管理,则机构规格选择“未定级实际按正厅级机构管理”。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参照此填报。
4.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取得代码证的,必须填写,没有代码证的,填“无”。行政机构的下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照此填报。
5.关于“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指部门领导正职和副职,不含
专业技术类职务(三总师)及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等党内领导。
6.填写“部门其他领导职数”和“部门其他工作机构领导职数”时要注意正确区分,前者强调的是部门一级的其他领导,后者强调的是与内设机构领导同层级的其他领导。
7.关于“四大班子”编制人员的统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编制及人员信息由各级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协办公厅(室)负责填报,编制职数信息在相应台账中填写,人员信息在人员管理中填写。
8.关于“待分配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填写,填写时要首先划清所属层级,然后分别填入各级中。
9.关于“编制使用层级”。大多数机构的编制管理层级与编制使用层级相同,但对省以下垂管机构、市以下垂管机构,以及一些派出机构等,编制管理层级和编制使用层级不一致,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编制使用层级。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按机构层级和编制使用层级填报。行政机构的下设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层级”参照此填报。
(三)关于内设/下设机构的相关填报说明
1.内设机构主要是指履行部门主要职责的职能机构,批准内设机构数不包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休机构、党委设在机构和其他机构。
2.内设机构“机构类别”中的“党委设在机构”选项,主要是为统计设在党委部门或政府部门的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在对应部门专设的秘书局(组)。
(四)关于政法部门的相关填报说明
1.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中的政治部(“三定”中明确将政治部下设的机构作为机关内设机构的除外)、法院的执行局等机构,统一按内设机构填写。
2.政法机关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实行队建制的,也按内设机构填写,并根据实际嵌套填写其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例如,在省公安厅的内设机构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总队)下,继续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总队)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法院法警大队/支队、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等也应按内设机构填写。
3.各级公安厅(局)直属的专门分局(如:开发区分局等)、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等机构作为下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