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提交材料
1、已修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因未年报列异的,提供“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补报年报信息并公示的截图。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异的:
A.重新取得联系的,提交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B.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未履行其他公示义务而列异的,提供“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补做信息公示的截图。
2、所属辖区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核查签字并加盖核查机关公章的“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个体与农专适用此表)。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经营记载状态申请书。
(可参照“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经营记载状态申请书示范文本”,按本单位实际情况修改。)
工商年报
5、营业执照复印件(因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先完成变更登记,并提供住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有签字项的由负责人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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