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涛与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苏04行终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颖李连求孙海萍
【审理法官】刘颖李连求孙海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广涛;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当事人】张广涛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当事人-个人】张广涛
【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童锡荣上海市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童锡荣上海市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童锡荣
荒李宇春个人资料【代理律所】上海市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广涛
【被告】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阿宝张冬玲闪婚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及依据为: 关于事实的认定。经本院审查现场监控视频内容,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前确系发生口角,当时杨立昌左手下垂拎物,并抬起右手指指点点,张广涛上前用左手拉拽杨立昌右手、用右手抓握杨立昌左肩进行推搡,此后双方持续争执过程中,张广涛位于杨立昌右侧,仍是拉扯杨立昌右臂,张广涛所提“拉一下”、“没有拉杨立昌右手”的意见与事实显然不符,亦是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否定自己向公安机关所作陈述,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首先,前已阐明,张广涛与杨立昌的受伤部位有直接接触;其次,杨立昌被诊断为“右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已在2019年10月30日的病例资料中有明确记载,不存在鉴定人杜撰的情形;
再次,张广涛所提与其行为没有关联的意见仅系其主观臆测,忽略了其施力大小、动作幅度、年满六十周岁的杨立昌个人体质、挣脱反作用力等因素;最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鉴定时机已作明确规定,在该等待期内杨立昌因伤部不适而数次前往医院就诊、检查,此等持续性符合常情常理,仅以某次检查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存在时间间隔就否认关联性,依据不足。故本案足以认定杨立昌所受伤害与张广涛的推搡拉拽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重新鉴定的程序。钟楼公安局在将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向张广涛进行送达的送达回执中记录,“民警电话告知张广涛鉴定意见,其表示有异议要重新鉴定,民警让其到派出所取报告,后多次未来,上门也未到有人”,结合张广涛在接受送达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时所签署的意见“没有打人,本应拒收,为配合派出所,收下备考”,可以认定前一次送达回执中记录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与张广涛对鉴定意见“本应拒收”的态度吻合;此外,钟楼公安局向杨立昌送达第一次鉴定意见时杨立昌亦提出异议,该异议也记录在送达回执中,钟楼公安局随即启动了重新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款的规定,本案重新鉴定并无不妥,前述规定也未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且钟楼公安局实际进行了重新鉴定,张广涛称其“丧失法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的意见不能成立。本案二审中,张广丁子峻婚礼
涛再次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等申请,但该申请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亦未有相应证据,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至于张广涛所提一审法院对其当庭播放现场视频的要求无理拒绝的意见,则与庭审笔录不符,一审法院两次开庭笔录均明确记载了播放现场视频这一庭审内容,且经过了质证。另,张广涛一审时申请三名证人出庭,其证明目的为张、杨二人虽有肢体接触但未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一审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以分析阐述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这一方式进行了综合回应,即指证人证言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并无不妥。 被诉行政行为其他方面的合法性问题一审法院已作全面审查,本院亦予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张广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广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0:59:3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0月29日上午,张广涛在本市钟楼区万博花园7幢的十字路口,与杨立昌因业委会琐事发生口角,后张广涛对杨立昌进行推搡,拉拽。钟楼公安局永红派出所(以下简称永红派出所)接警后至现场调查,因杨立昌称手部疼痛,出警民警告知其就医。当天民警即对张广涛进行了询问。后钟楼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就涉案纠纷行政立案。因杨立昌伤情需专业鉴定,2019年11月8日永红派出所委托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立昌的伤情进行鉴定,因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为杨立昌的伤情可能产生手部功能障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的规定需等伤情稳定或受伤后90天再行鉴定,故鉴定机构未立即就受理鉴定申请。2020年3月4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受理了永红派出所就杨立昌伤情提出的鉴定申请。2020年4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杨立昌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杨立昌不服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5月28日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受理钟楼公安局的委托对杨立昌的伤情重新鉴定,2020年6月8日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苏公物鉴字[2020]96号鉴定书,结论为杨立昌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22日,永红派出所对张广涛进行处罚前告知,张广涛在告知笔录上签署了申辩意见。同日,钟楼公安局作出钟公(永)行罚决字[20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2019年10月30日中午,张广涛与杨立昌在本
市钟楼区万博花园7幢发生口角,继而以拉扯手臂的方式殴打杨立昌,造成杨立昌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广涛处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因张广涛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了张广涛。张广涛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钟公(永)行罚决字[20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钟楼公安局具有对涉案纠纷管辖的法定权利。钟楼公安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关于张广涛提出的纠纷发生原因在于杨立昌任意攀诬,双方虽有肢体接触,但不足以造成杨立昌轻微伤的后果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纠纷发生时的监控可以看出张广涛有推搡、拉拽杨立昌右手的行为,且张广涛自己及张广涛的证人均陈述纠纷发生时张广涛跟杨立昌有肢体接触,杨立昌的伤情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程序,经实体检查结合病例作出的鉴定结论真实可信,张广涛的异议并无专业鉴定为依据,仅凭主观臆断,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钟楼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广涛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钟楼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维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广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广涛负担。 马桶堵了怎么办怎样疏通 妙招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广涛上诉称,1.视频显示,上诉人推了杨立昌一记后为防其摔倒用手拉了杨立昌的左手,没有拉右手,杨立昌右手也未碰撞周围物体,右手活动自如,即使右手有伤也与上诉人推一记拉一下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内在关系;2.庭审中上诉人多次要求当庭播放现场视频,但皆被原审法院无理拒绝,原审也未就不采纳三名证人证言说明理由;3.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无事实依据,即使杨立昌2019年10月29日右腕关节受伤,也不会翌日就出现“右腕关节退行性变”,否则违背医学,杨立昌的全部影像学报告皆未显示“右下尺桡关节半脱位”,鉴定人杜撰了该事实,杨立昌2019年12月15日的MRI诊断报告单所示症状距离10月29日已过47天,显然与上诉人推一记拉一下的行为没有关联;4.被上诉人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未向上诉人送达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
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使得上诉人丧失法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杨立昌也未对该鉴定意见书面申请重新鉴定,被上诉人却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综上,上诉人张广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综上,上诉人张广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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