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申请人选择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办理营业执照。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个体工商执照办理□1、申请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申请人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社会公德;
□4、不以取得执照为由抗辩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做出的决定;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3. 住所(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园区等)、小区(村)、门牌、房号、队、组(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及位置,如:县政府东侧、村委会南侧)。请申请人如实认真填写住所(经营场所)详细信息,如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房屋性质栏和承诺事项前的□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