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一体化原则”辨析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事务的一体化,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是检察一体化的前提:检察一体化主要通过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的指令权实现;实现检察一体化必须解决好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之间的矛盾关系。
标签:渊源;内涵;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关系
在当前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中,检察一体化是一个经常被应用的语汇,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侦查一体化”、“侦诉一体化”,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人士所主张的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的所谓的“上下一体化”等。可以说检察一体化在不同场合被反复运用,似乎成为当前检察体制和检察工作机制的精确描述。但是。这些语汇的运用又总给人一种似是而非感觉。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检察一体化的基本内涵及其存在的条件进行必要的探究,厘清理论和实践上的误区。
一,检察一体化的渊源及其内涵
(一)检察一体化的渊源
检察一体化基本上一个学术概念。立法上少有明确而具体的表述。检察一体化这个概念最先出现在日本,是人们对检察体制上命下从的权力运行方式的概括,其基本的指导思想是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保持整体统一,由每个作为独立机关的检察官组成一个统一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上级对下级享有指挥监督权、事务调取权、转移权、代理权等。日本之所以实行检察一体化是由其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日本是三权分立下的议会制国家,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检察官代表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执行侦查与公诉职能。但是由于公诉权与审判职能直接相关联。从而又使检察权具有了与审判权相似的司法属性,所以检察官及检察权在组织及机能上也具有了行政与司法的双重特征,这也就必然需要检察权对外必须独立。对内必须一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的运行方式和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上普遍实行检察一体原则。从世界范围内看,检察权的相对独立已经成为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检察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检察事务一般认为,检察机关之所以推行检察一体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法制统一的要求。在中国,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存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统一有效的法律监督。检察一体化原则可以保证法律监督的及时有效和步调一致。二是职权活动特性的要求。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需要协调统一的行动,为了方便
侦查,在侦查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顺利地进行协调、配合,共同承担好侦查任务,确立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一体化是必要的。三是诉讼规律的要求。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中途更换检察官不会引起诉讼程序的更新,庭审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途更换检察官不影响诉讼效果。在这一点上,与法官庭审活动的亲历不同。进行庭审活动的法官必须持续在场参与审理。如果开庭审理的案件更换法官,则审判程序也必须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