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视野
检察业务工作实践而言,执法办案是核心,也就是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检察监督体系,除此之外,还有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它虽然不办理具体案件,但为执法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化协作,比如检察委员会工作、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检察统计工作、档案人事工作。因此,检察业务管理除了对执法办案的管理之外,还包括对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管理。当前,武汉市检察院党组提出“武汉检察工作在全国副省级城市检察机关中进入前列”的目标,即法律监督工作实现从量变到质变,让人
检察事务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提高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硬实力的同时,提高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软实力,因而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分析和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加强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业务管理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一)美国检察业务管理
美国现代检察业务管理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经历了长期的探索而形成的,主要有以下一些相对科学、完善的制度。
1.诉前审查制。诉前审查制是指案件在正式决定起诉前由经验较少、对办案政策把握不准的检察官助理先行审查,以理清各种各样的证据,确定案件的严重性,并建议以适当的罪名进行起诉。
1.检察长对案件的直接管理制度。检察长负责根据当事人名字的字母分配案件,监督本院检察官履行职责。每名检察官有权决定自己承担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但是检察长对于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可以行使接管权和转移权。实践中,检察长和检察官如果对某一案件是否起诉发生分歧,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和检察官会谈,争取达成共识。如果检察官仍然不能接受检察长的建议,检察长有权把案卷调走。从法律上讲,检察长可以将案件交给其他检察官办理,但事实上,如果其他检察官与检察长意见仍然存在分歧,检察长就必须自己办理。因此,实践中检察长行使接管权和转移权的情况非常少。
2.办理案件专业分工制度。对于特别专业的案件集中到特定的科办理。比如劳动保护案件、医事诉讼案件、与外国刑事事务往来的案件等大大小小26类。专设的少年科负责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还要指定少年检察官专门处理。
二、检察业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形成了以行政审批、集体负责为主要特征的办案机制,管理过程行政化的特点十分明显。同时,检察业务管理普遍建立以部门条线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方式,上下级检察院以部门为条线形成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所设置的检察业务部门对下
级检察院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