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员额制的核心就是把理论功底深厚、审案经验丰富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作为一个在检察机关工作12年,任命检察官10年,办案部门工作8年、综合部门工作4年的基层检察员,笔者对基层员额制检察官的遴选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尊重干警个人意愿,打破原有部门人员配备格局,推进人员分类改革,彻底解决检察人员混岗问题。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人员配置上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一是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在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工作;二是一些没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在办案部门从事检察辅助工作检察事务;三是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在办案部门却不办案;四是各部门之间有同样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之间工作量差别很大。究其原因,在于对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并未进行很好地区分,导致界限不清。特征不明,而使人员成为“螺丝钉”、“万金油”,“哪里需要去哪里”,缺乏符合个人特点和司法规律的人员配备方式。因此,笔者建议在对基层员额制检察官入额人员分类时不是以科室为单位分配员额比率,而是打破原来的科室格局,根据干警年龄、学历、检察工作经历、岗位任职情况,年度办案数量和质量、大要案办理情况,本人的工作意愿、因人定岗,对于多岗位轮岗锻炼的,应当以最密切联系的岗位归类,确定该检察人员的归属。
二、深入调查摸底,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员额制报名条件。对近10年来全院各部门业务工作量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各部门的职数和员额数,然后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确定各部门员额检察官的报名条件。如报名参加公诉科入额遴选的可设定条件为具备检察官资质,在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年均办案数达到50件以上,获得过市级十佳公诉人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得市级嘉奖以上荣誉的优先入额等。同时,采取检察员、助检员分别排名、分别分配员额、分别选任的方式。既考虑到将年龄较大且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检察员留在检察官队伍,又确保助理检察员中有一批年轻的办案骨干能够选进检察官队伍。此外,不应该阻断业务部门与行政部门的人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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