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中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摘要:曾一度成为重庆打黑漩涡的焦点之一的北京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过程中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最终以公诉机关因证据存疑不起诉而落下帷幕,此案引起了社会地广泛关注,也一直是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当我们在考虑刑辩律师职业状态、司法程序正义等问题时,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也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关键词:法律职业人道德;伦理教育;处罚机制
一、法律职业人道德现状
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由于职业原因,三者之间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地接触。由于我们今天关注的是法律职业的道德现状,我们不再把三者分开一一阐述,而将关注三者共同存在的问题。
(一)在利益驱动、社会不正之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法律职业人在执业中不廉洁自律,没有职业操守。[1]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招揽案源,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甚至曲解法律。有的律师也不管当事人委托的事务与自己专业水平是否相对,紧抓不放,服务质量低劣,收费
前后的态度极大不同。有些律师甚至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在现在的中国,有一部分律师甚至普通百姓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有些素质不高的司法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启发当事人或律师要想胜诉或者甚至要想会见当事人、阅卷与调查取证,你必须给我意思检察事务”一下,很多律师也深谙此道,往往请法官、检察官吃喝玩乐或送钱送物。[2]当然也不乏有的律师为了想法设法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甚至将其收取的代理费与法官按比例分成,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而在检察官对伍中,有的检察官向事主和发案单位吃拿卡要,为检不廉,在检察事务中以案谋私,造成执法不公。有的检察官耍特权、逞威风,对犯罪嫌疑人冷、硬、横, 完全不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利益。还有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甚至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在职务活动中,徇私枉法,执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