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检务督察制度的发展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改革措施,明确提出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2011年1月7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检务督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这些制度的实施,对加强检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促进执法公正、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将起着重要作用。
二、检务督察实践中需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检务督察机构应该在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其他各业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制度落实和业务运行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障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检察中心工作是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和机关行政事务督察。一是着力落实干警考勤制度,督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提高干警的组织纪律性和精神面貌。二是督察警用车辆管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检查,杜绝涉警车事件的发生。三是督察廉洁从检情况。突出督察财务管理,制止大吃大喝、大手大脚行为,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三)坚持制度管理。要有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并围绕规章制度制定出完善的检查落实措施,来保障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把检务督察作为抓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切入点,作为全面开展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用制度管理。
(四)坚持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检务督察人员在依法履行督察职责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事务按照权责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材料,对有关
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督察情况不定期编发督察通报,向院党组和检察长直接反映督察情况、提出督察意见。
三、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务督察职能问题。大部分基础检察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的办事人员都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兼任,其办公室设在监察室,部分干警会把检务督察部门视为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督察监督机制功能的行使由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三个不同监督机能、性质的机构在共同行使着。
(二)检务监督范围和方式问题。在目前检务督察的实际工作中,检务督察的范围过宽、过细,大到执法办案,小到检察人员的着装。督察的事项与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的监督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从检务督察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的方式过于单一、简单,一方面检务督察制度作为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种制度,缺乏与外部监督的衔接机制,其督察方式往往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另一方面在执法办案的督察上,主要是通过对办案部门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来进行,使得督察的范围和空间有限。
(三)检务督察程序问题。目前,检务督察大多属于事后督察,事前督察和事中督察程序较少。同时对检务督察记录、检务督察通报、检务督察建议书等文书的定性、使用及效力都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和依据,检务督察手段及惩罚性措施的规定尚不具体。
(四)检务督察力度问题。检务督察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其权限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其重点仍然在对干警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上,没有深入办案部门。同时,检务督察中察出来的问题,主要采取督察通报的方式予以告诫,后续措施力度不足。
四、做好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检察文化建设。检察文化建设具有管理、教育、导向、凝聚、激励等功能。工作中,要通过严格学习制度,强化岗位练兵和开展业务培训、知识竞赛、检察调研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文化氛围。要坚持把道德文化作为教育、管理、塑造干警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各项教育活动,净化干警的心灵,提升干警的思想,使干警始终牢记“崇高法治、护法为民”的职业信条,坚持自我教育、自我修养、自我提高,培养秉公执法、清廉无私、刚正不阿的良好职业精神,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的发生率。
(二)形成检务督察联动机制。检务督察工作不单是督察部门和督察人员的事,要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确保检察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能伴随到哪里。一方面在基层检察院内部要坚持相互监督,党组成员之间,部门领导与部门领导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干警与干警之间进行监督,要积极引导干警相互提问题、差错和挑毛病,力争做到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另一方面要自觉深化检务公开,主动公布检务咨询和举报电话,与干警所在家庭、社区结成共管对子等,并通过经常性的询访和座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企业或广大众征求意见,努力形成一个内外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对检察人员24小时监督不断线。
(三)提升检务督察职能效能。要把对领导干部检务督察,对检察业务的检务督察、对检察风纪检务督察、对检察关键环节的检务督察结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检察干警业绩考评之中,使检务督察结果真正作为领导决策、开展业务、健全制度的科学依据。积极推行业务考评制度,把检务督察纳入检察工作目标考核的范围进行考核。通过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把执法规范变成全体干警的良好习惯和行为准则。推行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建立检务督察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大检务督察工作力度。
(四)坚持检务督察真督实查。检务督察中,要始终坚持从“严”的督察方针,对检察干警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进行严格的督察,不留有死角,做到一视同仁,该当面指出的当面指出;该当面批评的当面批评;该下达整改通知书、建议书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建议书;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原则,营造风清气正、严肃认真、团结和谐、心情舒畅的良好环境。
(五)提高检务督察规范性。规范是保障制度能贯彻落实的重要条件。检务督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监督内容,改进督察方式,明确每个环节的内容、程序、标准,使督察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有助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务督察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调整,这需要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的督察方式方法,努力建构和完善与其他监督制约措施的互补性机制,形成衔接紧密、全面有效有力局面,真正实现监督的效果,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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