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2.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2年11月12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
  《萍乡市人民检查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现予印发。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01]11号)精神,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提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立案侦查。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八)对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并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十五)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管理市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检察院内设14个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审核、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络工作;
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对外接待、机要保密、通讯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业务。
  (二)政治部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区)党委管理县(区)检察院领导班子、负责院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和协管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争先创优、表彰奖励、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调查研究全市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总体状况,提出指导意见;指导县(区)人民检察院建设;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目标管理、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和离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对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主管全市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的日常工作。
  (三)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
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办法。
  (四)公诉处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办法。
  (五)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区的重大和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
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反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指导科,均为副科级。
  (六)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区的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七)监所检察处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监所检察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检察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