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妇联联合发布家庭教育典型案事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09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检察机关发布家庭教育典型案事例
典型案例一
亲职教育与监护考察跟进督促,唤醒沉睡的“母爱”
——陈某某遗弃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小区生下一名女婴,后遗弃于某公园。案发后,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等部门督促陈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开展训诫谈心、监护考察、综合帮扶等工作,经两次召开不公开听证会,最终对陈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妥善安置,训诫谈话分析遗弃原因。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与民警将被害女婴及时送往医院医治肺部感染,协调医院免除全部费用,出院后争取市未保中心支持,将被害婴儿安置于市福利总院临时照料。引导公安机关依据轨迹分析快速锁定嫌疑人陈某某,并固定其有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证据。对陈某某开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与妇联巾帼志愿者共同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其个人情况,分析遗弃原因。
(二)亲职教育促成转变,综合帮扶提升抚养能力。检察机关向陈某某发出“督促监护令”,并通过妇联委托家庭儿童服务中心对陈某某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亲职教育,促使彻底转变抚养态度,同时将陈某某纳入妇女保护服务项目,由专业社工开展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工作资源链接、职业培训等帮扶工作,协同民政部门提供外来人口临时救助金,帮助陈某某建立抚养信心。
(三)联动开展监护考察,两次听证审慎处理。针对陈某某重新抚养申请,检察机关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未保、妇联、团委、人大代表等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同意决定,并联合居住地街道、公安、妇联、家庭教育机构组成考察小组,对陈某某开展六个月的监护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及是否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依据。考察期间,检察官及时跟踪被害人生活状况,协调异地公安机关帮助女婴完成户籍登记。考察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再次召开听证会,评估确认陈某某监护职责履行合格,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类案件,检察机关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帮助未成年人尽可能重获家庭监护,审慎撤销监护人资格。该案通过深入调查
、训诫谈话深入剖析遗弃原因,联合妇联等部门提供专业家庭教育指导逐步引导转变监护态度,创新联动开展监护考察,通过心理疏导、工作资源链接、申请临时救助金等综合帮扶真正提升监护意愿和能力,运用听证等方式科学评估监护权履行情况,帮助被遗弃婴儿顺利回归温暖家庭港湾。
典型案例二
观护码和督促监护同向发力,共同提升家庭教育实效
——王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男,17周岁)因琐事纠纷,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周某(男,15周岁),并致其轻伤。案发后,综合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
验期满后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不公开听证制发“督促监护令”,确保监护监督权威性。经社会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王某成长于单亲家庭,父亲长期在外工作,缺乏亲子沟通,致使其逆反心理严重,辍学后染上抽烟喝酒、沉迷娱乐场所等不良习惯。针对父亲监护缺位、监护不当问题,检察机关邀请所在村委会代表、妇联代表、社区民警、家庭教育指导师等参加不公开听证会,充分释法说理,并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父亲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妥善处理该案的基础上,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听证规则》《“督促监护令”实施办法》,构建督促监护配套机制。
(二)“观护码”动态监测,帮助监护人及时发现问题。检察机关依托自主研发的智慧未检小程序,在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为其绑定专属“观护码”,上传“定制式”帮教方案,自动提醒王某进行地理位置、学习打卡,社工通过“观护码”签到功能,甄别出王某经常进入酒吧等风险场所,观护码由“绿变黄”,社工转接预警后,检察官及时向监护人反映情况,督促共同介入制止、教育。
(三)聚合多方资源,针对性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指定专业机构对王某父亲一对一定制家庭教育指导方案。通过家庭关系测评,帮助王某父亲正视自身存在的教育方式不当问题;通过心理疏导、组织父子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引导双方打开心结、重建亲情链接;联系社区工作者为王某提供职业辅导,协助其准工作方向。经跟踪回访后发现,父子定期交流,家庭关系明显缓和,现王某本人已顺利就业,生活步入正轨。
三、典型意义
2021年6月1日起,经高检院部署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督促监护令”形式书面督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该案为全市首例制发“督促监护令”案件,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社工组织,依托“观护码”锁定家庭教育关键环节,实现主动、实时、高效监督,通过“督促监护令 不公开听证”机制,强制要求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全面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
典型案例三
心理干预融入家庭教育指导,以案释法联合打造专业课程
——未成年人周某被性侵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女,13周岁)与网友陈某线下见面遭遇性侵。经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开展家庭教育评估,寻未成年人被侵害症结。检察机关联合区妇联依托家庭教育指导研究会对周某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发现周某从小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忙于生计和重组家庭,对正处于身心发育急剧转变的青春期女儿较少关爱,缺少有效沟通,亲子关系紧张,常有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其家庭教育属于忽视型,风险等级较高,
有必要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加强心理疏导和关爱,有效改善家庭教育环境。针对案发后被害人周某与母亲心理情绪均出现较大波动,亲子关系进一步激化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妇联通过专业机构将心理干预融入家庭教育指导:针对周母因监护能力不足产生的自责和焦虑心理,通过持续心理建设,缓解其内心压力,帮助梳理母女矛盾根源,引导转变教养理念,对于如何开展家庭防性侵教育提供指导,提升教育保护意识和能力。针对周某案发后不愿面对母亲借宿同学家中情况,通过心理辅导逐步转变母女二人对性侵事件的错误认知,缓和对立情绪,解开彼此心结,促成周某回到家中与母亲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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