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凭据管理制度
1.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零余额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除了金额较小、不具备刷卡环境和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或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发票的种类应与开具的经济内容相符,经营性质的企业应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索取财政票据;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应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吻合。
3.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素完整。发票上所填写的购货单位或付款单位应与本单位名称相符,详细填写品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后附清单。
4.经办人(发票取得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票报销时须签注经办人、证明人。证明人对与发票相应的事务完成情况负责证明作用。
5.报销时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列明开支事项、事由、大写金额,内容填写完整,所附单据张数要在经费报销单上注明,由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审核、签批。
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制度
1.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须事先经院领导批准。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相关规定开支。
按照“走前预算、全程用卡(公务卡)、周内报销、及时公开”的流程报销差旅费用。公务出差前填报《公务出差审批表》,列明出差事由、时间、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各类票据、凭证,按报批权限审批。报销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天数及人数。2人以上出差的,报销时应列明所有出差人。
2.报销按次归集、按次报支。除发票外,须将会议(培训)申请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
人员签到薄、以及会议(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3. 会务费等支出应当与住宿费分开开票。住宿费按《XX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开支、报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会议组织或经办单位出具的合法凭证,并按发票所列项目填清有关内容。
4.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支出的路费及其他开支应当合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均应自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5.除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外,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包括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学习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
三、业务经费管理制度
1.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所需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2.各业务部门所借业务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
3.业务经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业务经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
四、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费用报销规定
1.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经济活动报销时须附有关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财务结算资料。
2.如属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应在第一次报销时将上述资料附上,此后报销应附财务结算资料复印件,或在报销单附注栏简要说明项目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如项目支出总额、付款次数、每次付款比例、已付款数及第一次附财务结算资料报销的记账号等。
五、公务、业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公务、业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车辆运行维护经费需在预算内合理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车辆维修清单等凭证。
六、固定资产管理管理规定检察事务
对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上述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在报销时应由资产管理员作固定资产登记。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