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实习律师面试简答题 附答案(全)
南京实习律师面试简答题--附答案(全)
简答题
1、律师“以不能抗拒手段承包业务的”违法行为存有哪些?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展开不真实、不适度宣传或者污蔑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包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2、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哪些?
(一)拥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较好;(四)具备全然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文化素质刑事行政处
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并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年满六个月;(三)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期期满后年满一年。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盖章,对外核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刊登辩解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有关资料;(五)以律师名义商谈、承包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放贷、租赁、抵押、受让、录入或者故意损坏《提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修证》(九)其他侵害律师职业形象的犯罪行为。
5、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主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的;(三)受到他人威逼实行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低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6、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希望:期望自己专门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的不断不懈努力,并使自己的法律科学知识、业务素质、执业技能获得大大提高,逐步同时实现执业的专业化。期望自己的执业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投资回报和社会的认同感、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高额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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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事务 忧虑:律师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心智具备非常大的高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长律师存活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7、律师接待信访时,应该怎么做?
招待信访工作众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招待信访工作众的义务。律师就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工作众提供更多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协助,用法律去规范信访工作众的信访工作犯罪行为,努力做到文明、依法信访工作。律师干预信访工作的好处就是:
1、帮助信访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2、协助信访工作众分析信访工作事项中涵盖的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合理的化解举报途径。
3、帮助信访众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但是,律师不必轻易代表或者率领信访人至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或者走访调查。因为,信访工作众情绪难失控,难引致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导致律师鼓动滋事的不当印象,有利于最终化解信访工作众的问题。律师应多搞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政府工作人员负面碰触,即使须要碰触,也不应与信访人一道,而应当实行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展开。律师应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加建议和充分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
地将信访工作众的问题充分反映给政府,以期抵达解决问题的目的。总之,在处置信访工作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必须秉持有理、不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关系密切,随时维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身陷律师于有利地位。
8、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1.严禁以贬抑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徕业务;2.严禁以提供更多或允诺提供更多贿赂等方式承包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9、根据律师法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包含哪些?
1.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2.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
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10、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婉拒代理或者辩解?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更多的服务专门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故意谎报与案件有关的关键事实的。
1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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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二)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三)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四)律师变更职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五)转所后,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新手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六)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
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七)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与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八)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九)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所有者向律师追究;(十)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不就措施,并承担责任。
。12、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存有哪些?
(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二)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三)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四)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
证据。(五)、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3、哪些案件无法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六)行政诉讼案件(七)国家赔偿案件(八)体性诉讼案件
14、进修期间,你对专门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小疑惑就是什么?
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比如有究问式诉讼过渡为控辩式诉讼,比如出现罪等新罪名,比如控
辩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如果想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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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埋头读书。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问题是大多数律师若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若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案源无异于,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5、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认知。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有关规定全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1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
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存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律师主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拒绝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并顺从律师事务所对立案业务展开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同意。第二十七条律师严禁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出任代理人,严禁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存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出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严禁专门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解业务。曾经出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卸
任后二年内,严禁出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21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律师严禁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出任代理人,严禁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存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十三条律师出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严禁专门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解业务。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创建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拒绝接受委托之前,应展开利益冲突审查并做出与否拒绝接受委托同意。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严禁主办该业务并应主动明确提出正视。第五十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严禁与当事人创建或保持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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