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903班 王同学
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就其本质而言,它是诉讼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制衡和监督思想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应用。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存在诸多差异,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又各具特。中国作为检察制度逐步成长的重要实体,比较中外检察制度,在世界法制发展大潮中求同存异,兼收并蓄是其成长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性质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被定性为公诉机关,或是被冠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名,却只有公诉机关之实。具体表现在职权范围上相对狭窄,即代表国家作为刑事诉讼原告参与实施诉讼行为。例如英国检察机关并无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而美国检察机关虽有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但在法庭上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不能有效监督判决执行,实质是附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
另外,俄罗斯检察制度有其独特性。国家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比而言,中国检察制度则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但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并非行使完整的法律监督权。我们更多的看到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而较少看到对立法、执法机关的监督,这也是我们说,从广义上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个表现。因此我认为把检察机关定性为公诉和司法监察机关更为合适。
二、机构设置不同。
这里主要讲的是机构设置的独立性问题。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有两种,审检合一式和审检分立式。审检合一式指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而是设立在各级法院内部,也称审检合署。在该种方式下,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非与司法权力平等的一项权力。 如法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附属于各级法院内,配合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力,同时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建立隶属关系的体制,保障了司法的集中统一性。而在审检分立式下,检察机关设置于法院之外,其独立性较强。英国、美国均采用此种设置方式。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采用审检分立式,法院和检察院处于同等地位,共同行使司法权力,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三、职权不同。
在各国政治体系中,检察机关始终处于检察制度的中心地位,而检察机关的职权则是检察制度的重中之重。由于各国统治阶级需求不同,加之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种类以及同一职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度也就有所区别。
1.侦查权。
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就外国而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检察机关有权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即对一般刑事案件移交执行机关(多为警察机关)侦查和对重大刑事案件自行侦查。代表国家是日本。而英美等国的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犯罪自行侦查。该种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引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权纠纷。如果作好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2.公诉权。
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的权力。在法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始终起到主要作用,而被害人自诉则起到辅助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只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在我国,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或是自诉。近代以来国外刑事诉讼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控、辩、审平衡模式。在这一平衡模式中,审判机关能行使的只是判断权,而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也并不比律师具有更大的或更多的法律上的特权。这应该对我们完善审判制度是有借鉴意义的。
检察事务3.参与民事诉讼。
日本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范围是最广泛的,根据日本检察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私人民事诉讼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从事其他法令规定的属于其他权限的事务。在行政诉讼方面,譬如在英国,凡是涉及公共权利和利益的诉讼,并要颁布训令或宣言加以保护的,必须有检察长参加。英国检察长在行政诉讼中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检察机关在行诉讼中享有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在法庭上发表评论、提出意见、向上级法院或主管法院提出控诉、上诉或复审请求等的权力。
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参与能力有限,只能在存在错误的民事判决有误时,按照审判程度提起抗诉。
完善检察制度是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立足国情,博采众长,发展特,才能把我国建设成真正的法制强国!
参考文献:
段念《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
王少俊《检察制度之比较分析》
郑向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管窥》
梁景明《检察制度的多元发展刍议》
蒋德海《建构以制空权为本质特征的中国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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