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事务 【摘要】检察官职业伦理有别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我国虽然已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存在这些问题既有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因素。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必须提高检察官准入门槛,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建立有效的惩戒制度;理清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法律的界限。
【关键词】检察官 职业伦理 构建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述
检察官作为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司法人员,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治尊严的重要职责,具有特殊的职业伦理要求。检察官职业伦理是关于检察权的权力约束与保障机制,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实质上是加强检察权伦理建设,这是政治文明发展中的应有之
义。
通常认为司法“职业道德”的概念比司法“职业伦理”在内涵上要广泛。前者包括法律人的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2]检察官职业伦理不同于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伦理是对全体检察官的共同道德要求,是通过外在的规则指引的他律机制;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主要依靠个人内心信念约束的自律机制。检察官职业伦理构成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底线,是对检察官普遍的、一般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是检察官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本文论及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检察官在执业中养成的司法伦理观念和基于这些观念形成的职业习惯。与其他的法律职业伦理相比,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更大的责任性、更特殊的示范性、更大的强制性。[2]
我国的检察制度起步较晚。建国后,我国虽然建立了检察官制度,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检察官职业伦理未提到议事日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颁布,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构建确立了新的基调。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阐明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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