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不予批捕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犯罪嫌疑人    的家属的委托,担任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侦察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办案人员了解了案情、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  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在家尊老、孝顺父母。     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  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参与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明显较轻。     此前一直安分守己,从来没有干过出格的事情。请求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其事发前的品行,事发后端正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   具有自首、坦白等多项从轻、减轻、酌定情节,对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更为适宜。本案中,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案情,悔罪态度良好,符合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
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关于自首与坦白的规定。以上情节也符合不批准逮捕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从轻处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    已经请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退赃,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态度,确实有悔罪的表现,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14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根据第463条规定: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四)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本案中     涉案金额比较小,涉嫌非暴力型犯罪,行为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此次因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被卷入刑事案件中,不对其逮捕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四、    家有3岁的女儿,只有其妻子一人承担即要工作又要照料小孩的事务,生活很困难,极需其回家照顾。如被长期关押,将会影响  家人的正常生活。     承担着照顾孩子,供养家庭的重任,无论是从     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角度看,还是从其需要照料3岁女儿的角度看,    在取保候审后均不会出现危害社会或潜逃的风险。
综上所述,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较轻,涉嫌罪名为轻罪,犯罪嫌疑人的有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多项从轻、减轻法定、酌定情节,不宜对其羁押,为达成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辩护人建议能够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对犯罪嫌疑人  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
  律师事务所   检察事务律师
2023年7月4日